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商业竞争中,经营者可以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进行合理的维权行为。但这些行为应受限于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声明维权意愿等合理范围。如果所传播的信息是没有根据的、捏造的,那么这些属于虚假信息。而如果信息虽然真实,但未能完整陈述、被断章取义、宣传渲染或误导性解读,从而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联想,那么这些属于误导性信息。如果超出法律容忍度,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那么构成商业诋毁,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供稿:徐欢欢、秦琳
(2021)黔民终144号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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