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篇《欧洲专利异议制度:出海企业不可忽视的“第二道防线”(一)》介绍了欧洲专利异议的法律基础、程序节奏与成本效率比较;本篇进一步从横向比较、实战攻防与策略启示三个维度展开。
横向比较:EPO 异议、
美国 PTAB 程序与中国无效宣告
中国企业出海,通常同时面对美、欧、中三大法域。理解三者“授权后挑战专利”机制的差异,是制定全球专利策略的前提。
在美国,对应于“授权后挑战专利”的程序,是 2012 年《美国发明法案》(AIA)及更早法律所确立的几类机制,主要包括:在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双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 IPR)与授权后复审(Post-Grant Review, PGR),以及由 USPTO 中央再审查单位进行的单方再审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1]
与美国授权后挑战程序的比较
美国对应的不是单一程序,而是一个程序“工具箱”,现行主要有三类,可与 EPO 异议分别对照:
双方复审(IPR)。这是实务中最常用的一类。其挑战理由仅限于基于在先专利和印刷出版物的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2] 通常需在专利授权满九个月之后(或 PGR 程序终止后)方可提起。[3] IPR 是在 PTAB 进行的“类诉讼”程序,双方均参与,带有有限的证据开示与质证。
授权后复审(PGR)。理由范围比 IPR 宽得多,可涵盖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乃至客体适格性(§101)、公开充分与书面描述(§112)等——在这一点上与 EPO 异议的"宽理由"较为接近;但其窗口极短,仅限授权后九个月内提起,逾期即不再受理。[3] PGR 同样在 PTAB 进行、双方参与。
单方再审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这是 AIA 之前即已存在的老程序,由 USPTO 中央再审查单位(而非 PTAB)进行。任何人可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请求,且可匿名;理由限于基于专利与印刷出版物提出的“实质性的新的可专利性问题”(SNQ)。其根本特点在于对挑战方而言是单方程序:再审查一经启动,挑战方即退出、不再参与,后续基本在专利权人与审查员之间进行,这与 EPO 异议中异议人全程参与、可出席口头审理的“双方对抗”格局形成鲜明对照。[4] (USPTO 自 2026 年 4 月起另就启动前的 SNQ 阶段新增了专利权人“预下令”陈述程序,我们将另文专述。[5])
与 EPO 异议的总体对照:
理由范围:EPO 异议(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超范围修改)理由较宽,与美国 PGR 接近,但远宽于 IPR 与 EPR(后两者基本限于现有技术文献)。
时间窗口:EPO 异议为授权后九个月;美国 PGR 同为九个月窗口、IPR 在九个月之后、EPR 则任何时间均可。
程序性质与成本:EPO 异议接近行政审查、程序相对简洁、成本通常较低;美国 IPR/PGR 带有更强的“类诉讼”对抗色彩、费用较高;EPR 最为低廉,但对挑战方而言可控性差——再审查启动后挑战方即出局。
禁反言:美国 IPR/PGR 有较强的禁反言(estoppel)效果——提起人就其“已提出或本可合理提出”的理由,日后在法院或 ITC 不得重复主张;[6] EPO 异议则没有同等强度的禁反言约束。
与中国无效宣告的比较
中国的对应机制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提起主体与时间:中国无效宣告可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专利权整个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提起,不像 EPO 异议那样受九个月窗口的限制;请求人资格限制相对宽松。[7]
审理机构:由 CNIPA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理,对其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效力范围:中国无效宣告的效力及于该中国专利本身;而 EPO 异议一次即可影响一件欧洲专利在多个成员国的效力;
超范围审查尺度:欧洲对超范围修改的审查以严格著称,这一点与中国实践存在显著的尺度差异,常常出乎中国申请人的预料。
简言之:美国程序对抗性强、理由窄(IPR)、禁反言重;欧洲异议集中高效、理由宽、超范围审查严;中国无效时间灵活、无窗口限制、请求人资格宽松。三者各有攻防要点,不宜简单沿用同一套策略。
攻防的实质:
异议是一场“体系化的工程”
异议绝不是简单地“找一篇对比文件往上一套”。一份高质量的异议,往往是围绕权利要求逐项特征展开的体系化论证:
在新颖性层面,需要将权利要求拆解为一个个技术特征,再逐特征地在单篇对比文件中寻找“直接而毫无疑义”的公开;
在创造性层面,则需运用欧洲特有的“问题—解决方案”分析法(problem-solution approach),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技术问题,再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动机将其与其他文件结合;
在公开不充分与超范围层面,则要回到说明书与原始申请文件本身,挖掘其内在的逻辑裂缝。
更具策略性的是对辅助请求的预判与应对。由于程序前置化,专利权人极可能在答辩时一并提交若干修改方案,试图通过限缩权利要求来回避异议理由。优秀的异议方会预先沙盘推演专利权人“最可能怎么改、为什么这么改”,并为每一种可能的修改预置应对:例如,某项修改若是为了修复超范围瑕疵,则往往会陷入“要么缺乏原始申请依据(违反第 123(2) 条)、要么删除该限定特征又会扩大保护范围(违反第 123(3) 条)”的两难——这一著名的“123(2)–123(3) 陷阱”,[8]正是异议攻防中极具威力的“挤压”(squeeze)式布局。
这里还有一个对异议方至关重要的程序性要点:新材料的采纳受时间限制。当专利权人提交辅助请求(例如将某一从属权利要求并入独立权利要求)时,异议方通常会获得回应的机会,且该回应原则上不仅可以包含新的论据,也可以引入新的对比文件。但新材料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异议部的裁量:提交越晚,采纳越难(《欧洲专利公约》第 114(2) 条、实施细则第 116 条)。[9]具体而言:
其一,若专利权人较早提交辅助请求,异议方通常仍可通过书面提交新对比文件作出回应;
其二,若专利权人较晚提交(尤其是在传票发出之后或口头审理当场),新材料获得采纳的难度显著增加;
其三,基于已在卷内的文件提出新论据,通常比引入全新的文件更容易被接受。
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若专利权人退守到某一已授权的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后备立场,异议部可能认为这一退守是可预见的——在此情形下,异议方此时才晚提交的新现有技术,更可能被从严对待(参见 EPO《审查指南》E-VI, 2)。[10] 这也再次印证了前置化的真谛:异议方最好在异议声明阶段就预判专利权人所有可能的退守立场,并将相应的对比文件与论据尽早、完整地纳入卷宗,而非寄望于后期补充。
紫藤团队在欧洲专利异议及上诉、跨法域专利无效与诉讼策略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将上述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超范围修改各条战线与辅助请求的预判,整合为一套连贯、可量化的攻防方案。
历史演变与现状
EPO 异议制度自 1978 年 EPC 生效、欧洲专利局开始运作起即已确立,数十年来始终是欧洲专利体系中第三方挑战专利的核心、低成本路径。[11]近年来最值得关注的演变,是 EPO 持续推动的程序提速与前置化改革:专利权人的答辩期被实质性收紧、延展从严,异议部在收到答辩后即着手准备下一步(多为口头审理传票),多轮书面往来被压缩。[12]
与此同时,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与统一专利法院(UPC)自 2023 年落地,为欧洲专利格局带来深远影响。EPO 异议与 UPC 的无效之诉如今形成并行的两条挑战路径,二者的选择与协同已成为当前欧洲专利攻防的新课题(详见上篇的成本与效率分析章节)。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意义与启示
对于走向欧洲的中国企业,欧洲专利异议制度的价值与风险是双向的:
第一,把异议作为“主动清障”的战略工具。当竞争对手的欧洲专利成为产品上市或市场拓展的障碍时,在九个月窗口期内提起异议,往往是比逐国无效更经济、更高效的选择——以一个程序换取覆盖多国的撤销效果。这要求企业建立对关键竞争对手欧洲专利授权动态的监控机制,以免错过九个月的黄金窗口。
第二,把异议防御纳入自身专利布局的考量。中国企业自己的欧洲专利同样可能被竞争对手异议。尤其要警惕欧洲严苛的超范围审查:在申请与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任何修改,都应确保有原始申请文件的扎实支持;撰稿阶段应善用多重从属引用、并在说明书中为日后可能的修改预留充分依据,以免在遭遇异议时因无从修改而陷入被动。
第三,重视程序节奏与“前置化”带来的时间压力。无论是作为异议方还是专利权人,都应在程序早期就完成全部证据与论据的准备。专利权人尤其要清醒认识到:面对异议,答辩准备时间已被压缩,且必须一次性提交包括辅助请求在内的完整方案。
第四,在异议与诉讼之间审慎权衡。挑战一件欧洲专利时,应结合自身处境(是否已被诉侵权、是否急需结果、希望覆盖多大地域、对成本的敏感程度等)在 EPO 异议与 UPC 诉讼之间作出选择,并善用二者的协同。
第五,全球协同布局。同一技术往往在中、美、欧多地申请并可能多地被挑战。企业应把 EPO 异议、美国 PTAB 程序、中国无效宣告纳入统一的全球专利攻防框架,根据各法域的理由范围、时限、禁反言效果差异,统筹安排进攻与防御的次序和重点。
结语
欧洲专利异议是一项集中、高效而又技术性极强的制度。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它既可能是扫清前路的利器,也可能是悬于自身专利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否善用这一制度,既取决于对规则的精确把握与对成本、效率的审慎权衡,也取决于在新颖性、创造性、公开不充分、超范围修改各条战线上的体系化论证能力,以及对专利权人后续修改的预判与应对。
紫藤团队长期深耕欧洲、美国及中国的专利确权与无效实务,致力于为中国出海企业提供贯通多法域的专利攻防策略。每一件案子的最优路径、时机与成本,都取决于专利布局、竞争格局与商业目标的具体情况——我们愿在充分了解您的需求后,提供量身定制的策略评估与方案建议。如您在欧洲专利异议、上诉或跨法域专利确权争议方面有任何需求或疑问,欢迎随时与紫藤团队联系交流。
* 本文所引法条与资料以官方文本为准;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一般性观点,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事项获得建议,请与专业人士联系。

*本篇为紫藤知识产权公众号原创专栏第160篇专业文章,旨在分享紫藤团队对知识产权行业发展的总结与思考,回顾分析行业内的经典案例与项目,探究企业在知识产权实践中关切的实务问题,解读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追踪行业热点事件并挖掘亮点等。敬请关注。

作者简介
| 推荐阅读 |
|
欧洲专利异议制度:出海企业不可忽视的"第二道防线"(一) |
|
|
许可合规审计篇二:许可合规审计数据需求清单 |
|
|
视频编解码SEP纠纷(二):流媒体视频编解码许可生态之解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