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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 -
于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清算报告; -
清算组成员名单; -
清算组组成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 -
清算报告关于商标权处置的记载,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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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已载明商标处置事项的:提交该部分信息页; -
清算报告未予记载的:由清算组成员出具声明书,说明该商标于清算期间属已知资产,现同意移转予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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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应核查商标法律状态。应查明商标是否有效、是否处于续展期或宽展期、是否设有质押登记、是否办理独占或排他许可备案、是否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或无效宣告。设有质押或许可备案的,须先行处理或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
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移转。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将被要求补正。此为补正高发事项,应予特别注意。 -
签署主体须完整且与登记信息一致。简易注销项下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缺一不可;清算注销项下应由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人员范围应与工商登记及公示信息相符,身份证件正反面均须提供并由本人签字,签字样式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
信息公示截图须具备可核验性。截图应完整反映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股东(出资人)名单,并注明查询日期,以便审查人员核验。 -
声明书应载明必要事项。无论简易注销项下的股东(出资人)声明书,抑或清算注销项下清算组出具的声明书,均应载明:商标注册号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原权利人(已注销企业全称);明确表示知悉并同意将该商标移转至特定受让人;全体签署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要素缺失的,极易被要求补正。 -
应及时办理。企业注销后应尽快启动移转程序。一则人员易于联络、材料便于收集;二则商标长期滞留于已注销主体名下,将面临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续展逾期等风险,徒增后续处置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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