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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税,转让方该如何处理?

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税,转让方该如何处理? 小鹿说税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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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转让个税案例


问:转让股权,受让方没有代扣代缴个税,转让方也未取得转让款,作为纳税人转让方,是否应主动申报缴纳个税?



政策解读: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小鹿解读:

1、该纳税人已经协议签署并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符合国税2016年第67号公告的情形,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税。

2、纳税人可与被投资单位主管税务局协商,争取延缓缴纳税款。


小鹿疑惑:


1、此次股权转让税款未及时入库,谁之过?那么,如果扣缴义务人和被投资企业均没履行相应的义务,是否会受罚?

根据国税2017年第67号文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及不涉及利益关系的被投资企业均应在事前报备税务局。(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律师费是否可以包含在合理税费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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