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企名宝”商标核心商品名称被驳回,德同律所代理驳回复审成功

“企名宝”商标核心商品名称被驳回,德同律所代理驳回复审成功 斐尔德知识产权
2016-02-03
0
导读:近日,德同律所收到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发的关于第15034686号的“企名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近日,德同律所收到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发的关于第15034686号的“企名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商标复审成功,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3日申请人上海镜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在第九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计数器,电子公告牌,电话机,电子监控装置,电锁”商品上申请了第15034686号“企名宝及图”商标。

     2015年5月29日我司接到商标局通知,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企名宝及图”商标在第九类“计数器,电子公告牌,电话机,电子监控装置,电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通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予以驳回,驳回原因是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深圳市海翔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130025号商标近似。

     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后,我所律师为申请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认为“企名宝及图”商标被驳回部分的商品名称属于申请人需要保护的核心商品名称,在详细解释了商标部分驳回如何进行分割申请以及对驳回商品如何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之后,申请人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对部分被驳回商品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我所在驳回复审期限内提出了如下复审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设计、构图不同

    对于图形要素或图形商标的近似性比对和判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外观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外观的比对应从图形的构图、设计方面进行。……,相反,如果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设计均不同的,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不同

    申请商标由中文汉字“企名宝”、图形这两种构成要素组合而成,其中图形要素居左,中文汉字要素居右。引证商标仅由图形要素构成,系单一构成要素形式的商标标志。因此,由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的构成要素不同,排列组合方式不同,加之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要素设计、构图也有很大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区别非常明显,相关公众凭借一般注意力即可有效识别和区分。

    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而广泛地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

    虽然正式申请注册的时间不长,但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申请人已经为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建立起完善的营销网络,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毫无疑问,申请商标的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影响申请人这一创业型企业的发展。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长期坚持在互联网企业服务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领域倾注大量的心血,挥洒下了辛勤的汗水。如果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那么申请人对此已经构建好的服务体系、营销网络都得推倒重来,更为重要的是,申请商标长期以来凝聚的品牌价值必将一夜之间灰飞烟灭,这将对申请人企业造成巨大打击,完全会削弱申请人企业在这一领域和市场的竞争力,以至于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申请商标已经大量使用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品牌商标的不予核准注册,企业必将面临换标的现实,就意味着申请人将重新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培养、打造新的品牌。在技术、创新竞争激烈的机器人研发、制造行业,树立一个品牌是何等的艰难,更严重的将是对申请人产生声誉上的影响。知名企业的知名品牌突然退出,必将使相关公众基于一般的常识质疑申请人的产品质量、服务网络、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最终将影响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信赖力,信赖力一旦受到影响,将会直接影响到申请人企业的存续力。这种影响对于享有盛誉的申请人是极不公平的,最终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案件结果】

    我所的复审申请理由得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充分支持,经审理,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第15034686号的“企名宝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

   【德同律所专家点评】

    商标在申请之初为了扩大保护范围,代理人会建议客户在同一个类别选择多个群组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进行注册。因为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和他人商标构成近最终根据的是否在同一个类似群组,一个类别存在多个类似群组,即使是类似的商标但是不注册同一个类似群组也不会构成近似,相反类似的商标即使商品或服务名称不同但是存在于同一个类似群组当中就会构成近似。实践中大量商标在注册时选择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分布在多个不同的类似群组当中,审查过程中会发现其中可能部分商品或服务名称存在的群组中有类似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也存在于相同群组,因此审查结果会出现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

    出现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后代理人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当中非核心商品或服务名称被驳回,那么会建议申请人对初步审定通过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提出分割申请。如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当中核心商品或服务名称被驳回,那么会建议申请人对驳回部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提出驳回复审,同时通过部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标局会予以公告。本案中我所经过专业分析并通过正当运用驳回复审及分割申请程序,提供充分材料和证据,并详细阐述说理,最终说服商评委,使的申请人被驳回部分的商标重新获得了初审通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斐尔德知识产权
1234
内容 970
粉丝 0
斐尔德知识产权 1234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