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除草剂(4-氨基-3,5,6-三氯吡啶-2-甲酸)的合成方法”,是毒莠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一项技术。2001年5月28日,利尔公司与黄峙玮作为负责人的研发部签订《毒莠定生产工艺工程化研究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利尔公司“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职务技术成果所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职务技术合同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2004年2月4日,利尔公司因毒莠定技术实施效益向黄峙玮支付绩效报酬10万元。

利尔公司厂区全景
在实施股权激励后,黄峙玮因为对技术研发的特殊贡献获得了利尔公司1%的股权,并通过减持其所持有的股权累计获利3000万元。2006年,利尔公司制定的激励制度(简称VDMS制度)中规定,“奖金按创新成果上生产线实施验证之日起24个月内新增经济效益或节约费用的2%计提,计提总额不低于1万元,且不超10万元”。
2006年9月22日,利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的发明专利,于2008年12月17日通过授权公告,发明人为黄峙玮,专利权人为利尔公司。2009年1月,利尔公司就毒莠定课题向黄峙玮发放了3000元奖金(专利证书奖)。2012年至2013年期间,涉案专利多次被授予国家级、省级专利奖项。
综上,黄峙玮认为涉案专利实施后,为利尔公司连续多年带来巨大营业利润,陆续获得多项奖项,但利尔公司并未向其支付专利实施后报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利尔公司支付其专利报酬1090.5万元。
利尔公司是否应当向黄峙玮支付专利实施报酬1090.5万元。
一、利尔公司是否应当向黄峙玮支付专利实施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黄峙玮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向利尔公司主张职务发明实施报酬。
第一,利尔公司于2004年2月4日因黄峙玮在毒莠定项目开发中的突出贡献给予其2003年度1-12月绩效奖励10万元,以及利尔公司于2004年对利尔公司经营及技术团队实施股权奖励时给予黄峙玮1%的公司股权,均发生在涉案专利获得授权之前,都不属于利尔公司基于涉案专利对黄峙玮的奖励或者报酬。
第二,2001年5月28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了“应当从使用和转让项目技术成果所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完成该职务技术合同的个人的奖励或者报酬”,该约定发生在专利申请前,是对技术成果收益的约定,并非对专利实施报酬的约定,且该《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明确奖励或者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也没有明确排除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为专利后不再向发明人支付奖励或报酬;
第三,利尔公司制定的VDMS细则,对相关技术成果奖金计提方法进行了规定。尽管利尔公司主张是对技术成果转化报酬的专门规定。但是,从该规定的内容看,并不能把“奖金”当然理解为专利实施报酬,理由如下:
1.VDMS细则中明确是“奖金”而非“专利实施报酬”;
2.VDMS细则并非专门针对专利所做的规定,其中既包括自有知识产权,也包含未申请知识产权的方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奖励请求权和专利实施报酬请求权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的两项权利。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对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其目的在于以更灵活的手段更充分地保障职务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这不意味着被授权单位能够通过制定规章等方式来排除职务发明创造者的上述法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专利实施报酬的法定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予以明确,从本案实际情况和鼓励发明人发明创造的立法精神的角度出发,不能将本案VDMS细则规定的“奖金”解释为专利实施报酬。故黄峙玮在涉案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后,向利尔公司请求给付报酬并不适用利尔公司VDMS细则的规定。利尔公司关于已在专利申请前按照《研发合同书》和VDMS细则约定向黄峙玮发放了奖励,专利授权后,基于同一技术成果,无需再支付报酬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利尔公司应当向黄峙玮支付专利实施报酬的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本案中,由于双方对专利实施报酬奖励没有约定,且黄峙玮虽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价值、利尔公司年营业利润、黄峙玮对涉案专利的贡献、涉案专利目前的使用状态及有效期限等因素,酌定利尔公司向黄峙玮一次性支付涉案专利实施报酬150万元。
一审、二审:驳回黄峙玮支付涉案专利实施报酬的请求;
再审:利尔公司向黄峙玮一次性支付涉案专利实施报酬150万元。
////////////////////////////
一审案号:(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
再审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
图片链接:
http://www.lierchem.com/z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