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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夫妻间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大牛讲税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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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收到朋友赠书《金税四期智控下股权转让税务风险与案例解析》,这个是由“网红”老师吴涛和宋艳老师共同编著的一本关于股权转让与税务风险的新书,这两个领域也是我主要研究的方向,我当然非常有兴趣,马上就打开学习。



看到第14页上的案例,我有点疑惑。



同一对夫妻,转让不同名目的股票,一个不缴税,一个要缴税?这是什么逻辑呢?


作者也写了:


夫妻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视同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的确有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将股权转让给其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等近亲属的,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同样是夫妻之间的转让股权,这次又是否免税?实际上,这次转让和上次不一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67 号发布)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以为是作者写错了。赶忙托朋友去询问作者,不一会儿,收到朋友反馈的作者回复:


本书没有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规定夫妻间转让股权免征个税,2014年67号文针对的是股权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价格规定,夫妻间可以低价格转让,做为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被认可而已。但限售股的转让并不适用67号文。


我认为:如果本书作者认为书没有写错,那么一定是总局的法规出现了逻辑错误,打架了。


普通股票(非限售股)转让股价偏低,法律之中闪出一道人性之光:“继承股权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可以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


限售股股价转让价格偏低,法律之中的一道人性之光忽然泯灭了。不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


我继续迷惑:夫妻还是那个夫妻,限售股也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外乎就是规定了多长时间内大股东不得转让,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否定限售股仍然是股票这一属性,是什么理由导致在夫妻之间转让也要区别对待,法律的逻辑在哪里?


房产也是财产,房产在夫妻名下互相转让,也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在夫妻房产交易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也体现了法律人性之光的话,那么,为什么单在限售股上法律要把这道人性之光泯灭呢?


求教于各位方家。


我之所以写出心中的疑惑,绝不是否认两位作者的专业能力和写作能力。我真的是认为在我国,税务风险简直太多了,就拿上面这个案例来说:税务局要征夫妻间转让限售股的税,你一介草民能有什么办法?去税务局沟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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