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乎网 2024-06-18
个人观察:从第三方取得他人虚开发票偷税处2倍罚款,居间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市鑫属雕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78416802XH;法定代表人:王灵华;身份证号:332627********2775):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认定你单位从第三方取得他人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2966718-02966722、03175457,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4820529-04820533、04861986-04861989,金额合计1421446.17元,税额合计241645.82元,价税合计1663091.99元)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你单位于所属期2017年12月-2018年7月期间,认证以上15份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合计241645.82元(其中2017年12月80981.74元、2018年1月16077.40元、2018年3月77326.26元、2018年7月67260.42元),且依据以上发票金额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476363.26元、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945082.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2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35691.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3830.4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61843.40元,合计罚款631365.38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4〕18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