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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了41号文和101号文,我们发现,技术成果属于非货币资产范畴,但可以在五年分期缴纳和递延纳税中进行选择,而除了技术成果之外的非货币资产,只能享受五年分期缴纳的税收优惠政策。
递延纳税是一项税收优惠,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的支出,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具体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也要计算纳税。但从实际来看,考虑到纳税人此时往往取得的是股权形式的所得,没有现金流,纳税存在一定困难。递延纳税正是针对以上情况,将纳税时点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即纳税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时先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再纳税。递延纳税的好处是解决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缺乏现金流缴税的困难。
从定义看,似乎五年分期和递延纳税的区别只是在时间上,五年有个固定的时间期限,递延是以条件为期限,什么时候发生下一次股权转让什么时候交税。
细究则不然,101号文件对递延的描述是这样的“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选择了递延纳税的又一个好处在于,递延到下次转让时的收入并不是当期的协议收入,这对抵抗市场风险又增加了一层保险。(举例说明见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