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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虚开普票200万赚5000元,两中间人自首后判刑一年罚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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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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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本红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2022)沪****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马**在明知

赵本红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

(2022)沪****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马**在明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赵本红介绍,让A公司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赵本红主动投案,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马**主动投案,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已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本红、马**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本红、马**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本红、马**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本红、马**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及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情况、营业执照、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A公司、C公司、马**、韩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沈某、韩某、吴某、盛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本红、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本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赵本红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及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马**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及已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审理中,被告人赵本红、马**各预交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本红、马**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本红、马**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本红、马**已分别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赵本红、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本红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页无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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