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关于存货跌价准备充分性的核查方式:
(1)获取并了解发行人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分析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2)分析各期末存货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并就存货各类别的变动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获取报告期内各期已完工订单明细和报告期各期末在手订单明细,检查其准确性,复核和检查存货可变现净值金额的准确性。
(3)获取发行人各报告期末的存货库龄结构表,对长库龄存货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询问公司管理层长库龄存货的形成原因,并判断其长库龄存货形成的合理性;询问发行人针对长库龄存货拟进一步采取的营销措施及使用计划;
(4)结合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存货盘点,重点关注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期末状态,是否存在积压、呆滞和毁损的情况;
(5)结合原材料单价及成本结构分析,判断发行人材料价格变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
(6)询问并了解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并判断其合理性;获取各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表,复核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测算依据,如检查产品销售单价提取是否合理、销售费用率的计算依据、复核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测算过程,是否足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7)检查公司存货的期后销售及毛利情况,判断公司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咸淡哥讨论:
以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公司简介:
英科环保主要从事可再生塑料的回收、再生、利用业务。公司从国内外回收处理多种可再生塑料,其中可再生 PS 塑料是公司回收的主要品类。公司的业务领域涵盖塑料循环再利用的全产业链,包括回收、再生与深加工利用。公司的产品包括塑料回收设备、再生材料、再生制品。

公司的 PS 泡沫减容机已应用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试点城市——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和苏州市。公司与多个“两网融合”网点合作,在上述城市协助实现白色泡沫,即发泡 PS 塑料的回收利用。
近年来,公司在巩固 PS 塑料回收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塑料的回收品类,公司正在布局 PET、PP、PE 等塑料的回收再利用业务。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话题:关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相关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发行人新增股东上海九曲、新余麦子和中金传化。2019年9月26日,上海英新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96 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久曲,转让价格为15.63元/股。2019年12月,新余麦子以2,400万元认购128万股新增股份,增资价格为18.75元/股。2020年3月,中金传化以5,000万元认购249.44万股新增股份,增资价格为20.05元/股。
解释:
一、发行人引入上述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引入上述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如下:

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涉及转让/受让发行人股份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并就相关股份转让事宜是否存在纠纷登陆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有关股权转让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上海英新将其股份转让给上海久曲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股权
转让和新余麦子增资未能及时向商务部门备案的具体原因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查阅了该次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经核查,上海英新将其股份转让给上海久曲除未及时办理商务备案外,其股权转让已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具体如下:
1、2018 年 9 月 25 日,宁波英智(2019 年 6 月更名为上海英新)与上海久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宁波英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96 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久曲,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00 万元;
2、2019 年 9 月 26 日,上海久曲向上海英新支付 1,500 万元转让价款,发行人收到上海久曲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对《股东名册》进行了变更。
由于经办人员工作疏忽,发行人未就设立后第八次股权转让(上海英新将其股份转让给上海久曲)、第一次增资(新余麦子增资)及时向商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但发行人在之后的第二次增资(中金传化增资)时,将未备案事项在该次向商务部门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报告中予以体现,并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取得淄博市临淄区商务局出具的编号为“IR202003100730CBT”《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且根据淄博市商务局开具的证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与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有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因外商投资设立、变更事宜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及时办理商务变更备案的行为已得到补正并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四、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根据上海久曲、新余麦子、中金传化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话题:关于股票锁定期
相关情况:股东泛洲贸易唯一独资东主刘振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方毅的叔叔,泛洲贸易拒绝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调查。
解释:
一、说明泛洲贸易拒绝股东调查的原因
根据泛洲贸易(香港)公司(简称“泛洲贸易”)的商业登记册内资料,泛洲贸易的法律地位为“个人团体”,拥有人为刘振华(护照号码 H4818***)。刘振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方毅的叔叔。2010 年 12 月发行人将控股权由境外架构转至境内架构时,刘方毅控制的英科控股向泛洲贸易转让了发行人 74.24 万美元出资额;同月,泛洲贸易将发行人 57.55 万美元出资额平价转回给刘方毅控制的英科投资,之后泛洲贸易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泛洲贸易目前持有发行人129.49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30%。
泛洲贸易拒绝股东调查系家族矛盾所致。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根据监管规则和实际控制人配偶孙静的承诺,以下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予以补充披露: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方毅配偶孙静,其间接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如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监管规则和实际控制人亲属杨奕其的承诺,以下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四、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之“(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予以补充披露: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方毅之亲属、发行人董事杨奕其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英科环保。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泛洲贸易,其唯一独资东主刘振华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方毅的叔叔。报告期内,刘方毅可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一直未低于 50%,刘方毅不需要借助泛洲贸易持有发行人 1.30%的股份实现其控制地位;报告期内,刘振华未在发行人任职、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实际控制人未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泛洲贸易取得股份时间早在报告期之前,所持股份比例相对较小,并非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的要求。故实际控制人不控制且无意图利用泛洲贸易所持股份违反其减持承诺。
据此,对泛洲贸易按照法定义务做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结论:
泛洲贸易拒绝股东调查系家族矛盾所致;鉴于泛洲贸易或刘振华与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关系,实际控制人亦不控制且无意图利用泛洲贸易所持股份违反其减持承诺,泛洲贸易按照法定义务做股份锁定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包括孙静和杨奕其已补充做出了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年的承诺。
话题:关于股份回购协议
相关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深创投等 6 名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存在股份回购条款。
解释:
一、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经核查 6 名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深创投、淄博创投、济南吉众、上海鲸陶作为投资者所签署的协议中,发行人均不作为对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投资者新余麦子、中金传化签署的相关协议中,虽然发行人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负有回购的义务,且根据新余麦子、雅智投资、英科环保、刘方毅签订的《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二》,在发行人向上交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之时起解除《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投资者中金传化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同意发行人不再作为《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一方当事人且不再负有协议当事人的义务。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再是对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二、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根据6名投资者所签署的投资协议,股权回购条款均在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被受理时失效,在本次发行审核期间,实际控制人不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不会因履行回购义务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根据 6 名投资者所签署的投资协议,有关股权回购条款均未与发行人市值挂钩。
四、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未作为股份回购的义务主体,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投资者新余麦子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发行人对其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等负有义务,但此等义务已在发行人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被受理时解除,发行人不再负有相关义务;有关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清算等相关条款效力仅在发行人未实现上市时恢复,如发行人成功上市,相关对赌条款将彻底终止,不存在会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结论: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审核问答(二)》第 10 条的规定。
话题:关于存货
相关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2,642.24万元、14,030.52万元、15,217.40万元和8,235.5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02.39万元、436.52万元、393.66万元和422.68万元。
解释:
一、结合各期末情况、存货订单覆盖率、生产周期、备货周期等情况,分析各类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 年末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的原因;
(一)各期末情况、存货订单覆盖率、生产周期、备货周期情况
由于再生塑料粒子基本不会提前下单,因此获取发行人各报告期末框条和成品框的在手订单数量和存货余额分别如下表所示:
在手订单覆盖率:


存货余额如下表:

生产周期:
A:马来西亚英科造粒过程,该过程所需时间较短,生产环节共 3 天-20 天,根据类型、造粒周期等有所不同;
B:发行人在股份公司、六安英科及上海英科将粒子进行挤压形成框条,框条继续加工形成成品框,进而完成包装等生产流程,整个生产周期较短,能在一周内完成。
备货周期:
A. 发行人从世界各地收购原料装柜到马来西亚英科,从日本运输到马来西亚最快 20 天,若从美国和加拿大东部等地收料,则运输过程最慢,需要 50 天;
B. 马来西亚英科发出的粒子运输到山东工厂,整个船程及清关流程共需 20天;
(二)各类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的产成品和在产品的金额和在手订单及生产周期有关,可以发现发行人在手订单的覆盖率会大于产成品和在产品的金额,主要是由于在手订单会覆盖未来一到两个月的订单量,而发行人将泡沫、饼块加工成粒子约需3-20 天、进而将粒子进行挤压形成框条,框条继续加工形成成品框能在一周内完成,整个生产周期较短,因此在手订单的覆盖率会大于产成品和在产品的金额。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模式,公司发行人的成品框和框条生产以“以销定产+适度库存”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定制产品均为以销定产,部分标准品会保留一部分的存货库存金额,因此库存金额会小于订单量,也和报告期内的订单覆盖率结果基本保持一致。
发行人原材料库存量和主要原材料再生塑料粒子的备货周期有一定关系,由于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商较为分散,整个采购生产流程主要花费的时间为运输时间,若以马来西亚英科收到原料为起点,境内工厂收到粒子为终点,整个备货周期较 长,且发行人为保障生产稳定需要维持一定的原材料库存量,因此原材料金额在存货中占比较大,具有合理性。
2020 年 3 月 31 日原材料占比上升,主要是由于当时受油价下跌影响,原材料泡沫、饼块及粒子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发行人增加了原材料储备,导致其余额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明细如下所示:

(三)2018 年末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的原因;
发出商品全部为采用 DDP 贸易条款的已发出货物,采用 DDP 贸易条款的客户仅有 Enchante Accessories Inc.一家,2018 年末发出商品较大主要是因为当时发给该客户的货物较多所致。
二、存货库龄情况,库龄 1 年以上存货的原因及合理性,长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存货库龄情况
1、2020 年 3 月 31 日

(二)库龄 1 年以上存货的原因及合理性,长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根据上表,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一年以上库龄存货占期末存货账面余额比例分别为6.08%、11.43%、8.12%以及 7.36%,占比相对较低。
公司一年以上的存货集中在原材料和产成品中,根据公司生产和销售情况,原材料和产成品正常的使用或销售周期为 3 个月,超过 3 个月基本系为保持安全库存而储备的原材料和产成品。
其中原材料中可以区分为通用材料和非通用材料,原材料长期库龄中多数为通用材料,通用材料可使用范围较广,不易变质,故公司储备量相对较多;长期库龄的产成品多数系储备线条,公司的线条既可以用于对外出售也可以用于自身生产,故相对储备量较多。
公 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公司库龄结构良好,1 年以上存货存保留合理,长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三、各存货类别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原因,并结合期后原材料价格变动、存货销售情况,说明相关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存在亏损合同的情况;
(一)各存货类别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原因
1、原材料计提跌价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计提跌价的原材料主要为长期未动的贴纸以及辅料。由于该部分原材料定制化程度较高,只能应用于特定的订单,公司结合产品订单情况,按照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由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原材料成本,故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库存商品计提跌价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计提跌价的库存商品主要为库龄较长的成品框以及框条等成品,公司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由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库存商品成本,故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在产品计提跌价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计提跌价的在产品主要为库龄较长的框条,公司以相关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由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库存商品成本,故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结合期后原材料价格变动、存货销售情况,说明相关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存在亏损合同的情况;
1、期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

(2)存货销售情况


3、说明相关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发行人原材料主要系泡沫、饼快、粒子、镜子、纸箱、贴纸、板材护片类等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料采购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以及商业谈判存在一定浮动;根据上表,主要原材料泡沫、饼快、粒子纸箱和贴纸申报期内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板材护片类(剔除 PET 板)和镜子期后采购价格申报期内基本处于上涨趋势;结合公司材料成本结构来看,公司申报期内原材料整体属于先上升后下降趋势;由于公司产品更新较快,公司会根据原材料价格变化以及客户需求调整产品的材料用料,同时和客户定价时会考虑相应材料价格的波动影响,毛利率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小,故原材料价格波动对跌价准备影响较小。
从上表可见,除部分年度回收设备和再生 PS 线条外,公司申报期内产品期后销售或使用率较高。其中回收设备主要系展会样机,部分还未实现销售,而再生 PS 线条主要系公司会储备一部分再生 PS 线条用于环保塑料成品框生产,故而两者期后销售或使用率相对较低。申报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期后毛利率相对较高且较为稳定,未见明显异常。
公司原材料价格相对稳定且波动对毛利率影响较小,不存在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进而导致原材料跌价的风险;公司存货期后销售情况良好,周转率较高,且期后毛利率稳定,不存在因期后销售停滞或者毛利率大幅下降导致存货跌价的风险;综上所述,公司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4、是否存在亏损合同的情况
公司待执行合同中已生产部分,我们已执行存货跌价测试,已针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已计提跌价准备,该部分不存在应当计提预计负债的亏损合同的情况。
公司待执行合同中未生产部分,由于公司合同签订到生产完成周期较短,一般为 3 个月以内,且合同签订过程中已考虑了未来材料变动情况,并且公司毛利率相对稳定,故待执行合同未生产部分不存在应当计提预计负债的亏损合同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亏损合同的情况。
四、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方式及结果。
(一)公司的盘点制度
为了确保存货的存在性与准确性,发行人制定了“资产盘点管理制度”,对盘点范围、盘点方式、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工作做了专门规定,具体如下:
1、盘点时间:月末、年终盘点。月末盘点一般由各仓库于每月月底或次月初进行盘点,财务部组织监盘。年终盘点一般由财务部会同仓储部门于年终前后,
实施全面盘点。
2、人员及职责:主盘人为仓库部门人员,负责点计数量;监盘人为财务部人员,负责监盘并记录,并与盘点人核对,确认点计数量无误。
3、盘点范围:月末对库存存货进行抽盘,年中、终进行全面盘点。
4、盘点流程如下:
(1)财务经理根据批准后的《盘点计划表》,召集各盘点人召开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做好盘点准备工作并参与盘点。
(2)盘点期存货能暂停流动的,应暂停流动;无法暂停流动的,盘点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料,便于盘点工作顺利进行。
(3)年终盘点原则上实施全盘,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全盘时应报请总经理批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抽盘。
(4)盘点时应尽量使用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数字应认真确定,盘点后不得任意更改。
(5)盘点物品时,监盘人应根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存货盘点表》,盘点人、监盘人、仓储部门负责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存货盘点表》一式两份,第一联由仓储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
(6)盘点结果处理:当出现盘盈盘亏情况,仓储部门应查明原因,财务部出具处理意见,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分管副总)审批。
(二)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方式及结果
1、内部存货盘点情况如下:

2、外部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外部存货主要系销售 DDP 条款下尚未运抵客户指定地点的产品,此部分存货在发出商品列示。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对外部存货执行物流单据检查,并检查了期后验收及确认收入的情况。
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各报告期期末境内外存货监盘情况、比例及差异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各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外存货监盘情况、比例及差异情况统计如下:

(二)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生产与仓储循环中与存货保管及盘点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执行内部控制测试,判断公司内部控制是否设计合理并有效执行;
经测试,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生产与仓储循环中与存货保管及盘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2)了解并评价公司期末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方法,并判断是否合理;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存货盘点的具体方法合理。
(3)获取公司盘点计划,复核盘点人员分工及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存货存放地点的完整性;
经核查,公司盘点计划合理,存货存放地点完整。
(4)制定监盘计划,明确监盘人员、时间、地点,确定监盘工作的重点;
(5)实施监盘,观察仓库中库存分布情况,观察公司盘点人员的盘点过程,是否按照盘点计划执行,并准确记录存货数量和状况,过程中重点关注存货数量是否存在差异、存货状态是否存在毁损破坏情况;
(6)实施抽盘,选取存货明细表中存货追查至实物,以验证存货的存在,选取现场实物与存货明细表进行核对,以验证存货的完整性;
(7)取得并复核存货盘点结果汇总表,对盘点数量进行倒轧,编制盘点倒轧表并与收发存核对;
结论:
公司存货盘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有效,经存货监盘程序,期末存货真实存在。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审计业务:出具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合规报告等
公司管理业务:财务整理(含多账合并)、内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内审制度建立等
FA业务:财务顾问、法务顾问、新三板挂牌辅导、IPO实施、投融顾问、私募基金、场内外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声 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为学习、交流所用,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遗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