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母公司将自有房产交给子公司经营,房屋产权归属母公司,未过户给子公司,子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那么房产税怎么缴纳?子公司按租金缴纳(从租计征)?还是母公司按房产余值缴纳(从价计征)?
答: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现在房产产权属于母公司,必须由母公司作为主体缴纳房产税;如果出租了,也应该是母公司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是不能选择的,如果已经出租了,就需要从租计征。如果是无偿给其他企业使用,根据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地下建筑物需按工业用途(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原值)或商业用途(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原值)计算房产税,需准确区分用途和面积。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问题十:某企业新建购物中心,2025年4月试营业,2025年8月竣工验收,2025年12月办理了产权证,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征房产税?
答: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若产权未确定,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应自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