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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被查!短期突击开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

企业偷税被查!短期突击开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 税财说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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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3〕189号江苏鑫德明供应链有限公司:(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徐税稽一处〔2023〕189号

江苏鑫德明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21MA21LRW54Y)

我局(所)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徐州市丰县顺河镇顺昌路A-23号)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无法电话联系到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地址进行税务登记,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1)企业走逃失联。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2023年10月30日拨打了法定代表人兼办税人员李*电话1503643****,提示号码为空号,另一号码1525213****提示短信呼,但一直未接到回电。拨打财务负责人杨*峰电话1765762****,显示是河南周口的电话,虽然电话接通,但否认是杨*峰,说检查人员打错了。

(2)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税务登记上的经营地址丰县顺河镇顺昌路实地查看,发现顺昌路所有路牌标识并未有“A”字标识。检查人员来到顺昌路23号,发现是一家经营“牛元防水 广东瓷砖”的商户。经询问,该商户表示已经在此地经营多年,并未听说过被查企业。根据实地勘验,证实你单位经营地址根本不存在,是虚假注册。

2.企业公户资金收支异常,大额资金快进快出,有资金回流的嫌疑

通过查询你单位在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中税务登记中的银行账户信息,检查组查询了你单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开设的账号93200501008353****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开设的账号55347477****。你单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信息银行查询不到,只查询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开设的账号流水。

通过对查询到的银行流水信息分析,发现当有下游企业的付款时,很快就会被分几笔转给个人,仅有少数资金转给上游企业,不符合经营常规,有资金回流的嫌疑。

查询省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你单位2021年总共有两家下游企业上海中般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矿彬实业有限公司。分析你单位中国银行账户流水得到,2021年收到下游企业上海中般实业有限公司付来货款总计38606674.25元和上海矿彬实业有限公司付来货款总计63382.40元,共计38670056.65元,转给廖*伟总计22664500元,转给易*友总计6750000元,转给易*珍总计4069000元,转给林*佳1680000元,四人共计35163500元,转给上游企业宁夏瑾合萱贸易有限公司共计1583619元,其它用途3506556.65元。

3.进销项金额悬殊较大,不符合经营常规

通过查询省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中交易对象数据,你单位购进并销售的商品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类别下的线材、螺纹钢、盘螺等。你单位稽查所属期内进销项金额如下:

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进项金额12081130.57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进项金额9069671.77元,稽查所属期内进项金额合计21150802.34元;

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销项金额30928599.32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销项金额34221289.14元,稽查所属期内销项金额合计 65149888.46元。

从以上数据得知销项金额远大于进项金额,不符合你单位作为一个商贸企业的经营常规。

4.经营存续时间短,成立后短期突击开票

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6月,2021年6月注销,经营存续时间仅一年。从省局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得到,你单位稽查所属期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771份,开具656份(其中作废1份),空白作废发票115份。对外开具的 6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集中在2020年7月23日(50份)、2020年7月30日(90份)、2020年8月27日(115份)、2020年9月25日(56份)、2021年1月28日(229份)、2021年1月29日(1份)、2021年2月8日(115份)。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税务税务局税收数据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上下游交易归集信息、下游交易明细信息、申报信息等;

2.《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3.现场笔录、电话拨打记录;

4.企业登记的银行账户流水

5.有关人员个人账户流水。

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成立以来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56份为虚开(其中作废票1份,发票金额99978.19元,税额12997.17元,价税合计112975.36元),金额合计65149888.46元,税额合计8469485.45元,价税合计73619373.9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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