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都没有取得发票,我们在做季度预缴时候,是否需要调整成本呢?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相应的成本及费用的有效凭证,那么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候,企业可以暂时按账面发生的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候,应该提供并补充该部分成本及费用的有效凭证。
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候,暂估入账的成本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那么暂估的成本部分最晚应该在什么时候取得发票呢?
回复: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候,应该补充并提供该成本及费用的有效凭证。暂估入账的成本部分,只需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了这部分发票,就不会影响税前扣除。
暂估入账的金额是否有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回复:这个主要取决于企业的性质,如果说是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货物已经到达,并且入库,但是没有及时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没有付款的,应该在月末时候按照货物的清单或者相关的合同中价格进行暂估入账,不需要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购进的货物所取得相关进项税额,应该计入货物的成本。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要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我们公司取得了前年的暂估发票,这个该怎么处理?
回复:如果说企业发现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按照税收规定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没有扣除或是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在做出专项申办和说明后,可以追补至该项目的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是呢追补确认时间及年限不能超过5年。企业由于以上原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里抵扣,如果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者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