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如果享受小微税收优惠,还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自身情况从优选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后,不能再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均应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