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地区经营汇算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如果总部在北京,是企业所得税25%,分部有25%的,也有西部开发15%的,如何分配呢?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例: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A、B、C地有三个分公司,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5年度财务报告中,C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C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6年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C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1、C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
2、C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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