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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签合同对缴税有何影响?这两个条款常惹祸!

原创 | 签合同对缴税有何影响?这两个条款常惹祸! 优税智云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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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签合同对缴税有何影响?这两个条款常惹祸!



企业发生商务活动,离不开合同的签订,这些都属于买卖合同范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中对买卖合同是这样定义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从以上条款构成中,合同中包括诸多要素,今天我们主要来说说以下两个条款与涉税相关。

标的名称与适用税率

标的物的名称与增值税销售行为范围也就是提供服务的种类,是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直接相关,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条款需要详细描述,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合同中标的物名称为园林绿化工程,但从合同具体条款约定则为提供对市政绿化带进行养护和修剪等服务。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这是两个不同税目和税率项目,按规定如果是提供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而养护服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但提供服务的这个单位是按照建筑业服务开具了发票,就是由于标的名称与真正提供服务内容不符,就多缴纳3%的税款。

仅从这个小实例中,可以看出合同标的物名称是对应着税目和税率,基于签订合同不是财务部门工作内容,通常情况下,当合同执行完毕时,才能见到合同,好一点的单位可能在签订前,提交给财务部门看看,但是我们了解的情况,绝大多数单位的财务人员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这就导致了后续错用税率问题的出现。

结算方式与纳税义务

结算方式条款更为重要,这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关系紧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们暂以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为例,结合合同结算方式条款进行分析可能会产生的涉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这一规定,对于销售货物的单位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条款,解决了由于货物发出,在没有必要的纳税资金情况下而产生纳税义务的困难,可是在实务中,由于合同结算条款中没有约定具体收款日期或收款日期含糊不清,而造成被税务机关以货物发出当天确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稽查案例很多,虽然这类补税是时间性差异,但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和信用损失。

因此,对于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条款的约定内容,应高度重视,建议充分理解和运用纳税义务时点规定,同时也要综合分析支付款项单位资金状况,因在合同约定的日期那一天没有实际收到款项的,也要按这一日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到了收款日,对方没有钱给我们,我们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企业的纳税事项,不能忽视对买卖合同的管理,财务人员更应提高判断其中可能产生纳税问题的能力,这样才会真正的将涉税风险前移,减少各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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