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2017年10月27日 版次:08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作者:段晖 吴晓峰 陈薇)
【案例1】先收款、后发货
甲公司2026年2月28日以直接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设备,双方口头约定款到发货,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款 113 万元(含税),3 月1日发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原因:约定 “款到发货” 或 “直接结算”,货物通常已备妥,收款是为了转移所有权。应税交易的状态:处于交易过程中(已达成买卖合意,仅待发货)。预收货款方式:约定 “先预付,后备货 / 生产”,收款时货物尚未生产或备妥。交易尚未开始(仅达成意向,需先生产备货)。由于该项业务是直接收款方式,因此,该项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026年2月28日。
【案例2】假设A公司销售一批定制型设备,总价1000万元,交易安排如下:2026年3月1日:预收300万元,用于购进原材料,开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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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的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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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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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货后支付的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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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发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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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期支付的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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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到了约定付款日还没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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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是按合同约定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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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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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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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先开了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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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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