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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原创 |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优税智云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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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施工业务一般跨区域遍布各地,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项目部需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今天每日说税讲讲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01
预缴税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预缴增值税。


02
预缴税款计算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03
预缴增值税所需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04
不预缴增值税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公司补缴应预缴的税金并加收滞纳金,建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及时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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