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刚刚过去,这一年的虚开发票案例不绝于耳。企业在应对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过程中,多少都会受到“异常凭证”的牵连。我们今天说一说跟异常凭证相关的两类高危险纳税人,非正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来帮助企业识别和认清他们的“面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特指:通过虚假、欺骗手段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牟利的企业。
违法特点是在短时期内大量开票,提供给受票方认证抵扣,在纳税申报期前走逃、失联的纳税人。企业特点往往注册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并不相符,注册法人代表年纪往往过小或过大,其户籍登记地与企业注册地并不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非正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均具有的特征是不履行税收义务。
区别在于,非正常户的认定有标准评价更直接单一,有量化标准,所有税种三个月不申报,自动认定。而走逃失联的认定更宽泛,依赖税务机关的管理,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无法查实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
二者都属于异常凭证范围: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了符合规定情形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涉及对下游企业(即受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面。根据税总2019年第4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非正常户从系统认定到后期追踪管理、以及认定解除、注销登记、转登记等,等有一系列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而对走逃失联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多的聚焦在打击虚开等票据的追查方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将对符合标准的走逃失联案件,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将同时付出社会信用的代价。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非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的相同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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