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底,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如何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各明细科目清零。该科目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通过下设的多个明细科目的借贷方的余额得出应纳税额或者留抵税额,但平时并不会将各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因此其累计余额会越来越大,会影响到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笔者发现,虽然比较简单,但还是有不少相关处理并不是非常准确。现简单举例介绍处理方式如下:
案例:甲企业是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如下:(单位:万元)
应交增值税(借方):300
进项税额(借方):1500
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8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400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方):20
借方合计:2000
销项税额(贷方):900
进项税额转出(贷方):100
出口退税(贷方):700
贷方合计:1700
一. 结转方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代表增值税的留抵税额。年底的结转分录明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00
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00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00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0
处理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除“留抵税额”明细为借方300万元外,其他科目全部清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也为借方300万元,表示年末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00万元。
小结:如果有留抵税额,将所有的明细科目全部反方向结转,其借方的差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简单的处理方式,即将留抵税额仍然继续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即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少结转300万元。这样的处理比较简便,缺点是将留抵税额带入明年的进项税额中的余额中,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不能反映全年的累计数,但实际上影响也不大,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本年累计数中即可得到本年累计发生的进行税额。在实务中也有很多企业采取这种简便处理方式,笔者个人认为也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式。
如果年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为0,表示本年底无增值税留抵,则直接将各明细科目借贷方互相结转即可。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不宜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结转
有的财务人员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结转,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借贷方均通过该科目走一遍,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要如此处理?而且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这样处理,会增加“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方累计发生数。而未交增值税的借方累计发生数表示本年累计缴纳的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数表示本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虚增了借贷方发生数后,每次查找数据都需进行手工计算,这就失去了账务核算的基本功能。同时通过该科目结转明细科目没有任何意义。
2.兼有简易计税方式的年底结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简易计税项目的,应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如果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则可能导致账务与申报表不符,在年底结转时应进行调整。
简单举例: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式。年度实现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20万元,当年一般计税未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8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了简易计税的8万元税额。
按照上述方式年底结转增值税明细科目后,增值税的借方余额成为了12万元,而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此时,为保证帐表一致,应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转入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8万元。
同时提醒:营改增后出现了差额征税的简易计税方式,此时的账务处理如果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可以抵减的税额,则可能会发生上述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在年底结转各明细科目时应进行调整。
3.预缴税金的年底结转
营改增后出现了不少预缴增值税的规定,有些账务处理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对此笔者多次说明,计入该科目不合适,应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其原理与上述简易计税的情况基本一致,很可能会导致帐表不符等情况,在年底结转各明细科目时应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