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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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日常招聘中,有时和员工谈的是税后工资。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呢?
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在于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账务处理方法不同,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企业承担的个税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费用的不能税前扣除。

A公司2019年12月份招聘一名研发人员张某,双方约定研发人员张某取得税后年薪为60万元。2020年度A公司支付张某60万元,同时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15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1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万
此种处理方式,A公司根据张某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A公司承担张某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A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15万元列支出工资薪金支出。A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增加,同时提高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基数。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万
此种情况下,A公司承担张某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不可以税前扣除。A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账载金额列填写15万元,调增金额填写15万元。与方式一相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5万元,同时三项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基数也更小。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比较,采用方式一对企业更有利。企业承担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采用方式一进行处理。
政策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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