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取得营销提成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还属于劳务报酬或是经营所得,来计算应缴纳的个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提供营销服务人员身份进行区分后,再来确定该项收入对应的应税税目。
由于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所述的报酬,也是与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收入,这种定论同时也有政策支持,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就明确了“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所以,员工营销本单位商品等而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不属于劳务报酬。
对于除本单位员工外人员,推销商品等,按一定标准取得的提成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中的介绍服务项目,其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有法定的列举范围,而且对于提供服务人员的来源,也应是非本单位雇员。对此,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要结合业务实质对照税法有关规定确定。
除以上两类人员提供服务外,可能还会有个体工商户也向本单位提供营销服务,这时他取得的报酬,则属于经营所得。
通过上述分析,为本单位提供营销商品或其他营业项目而取得的提成收入,要根据不同人员身份来判断应适用不同税目。需要注意的是,向外单位员工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款项时,应索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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