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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薪金的合规性

关于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薪金的合规性 一起说税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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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是否合规,值得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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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壮大了一大批建筑公司的同时,也催生了一大批劳务公司。但是,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是否合规,值得研究探讨。

一、关于签订用工合同的必要性

         当前,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将劳务用工的工资薪金进行税前列支,最不合规的地方就是没有与相应的工人签订用工合同。关于签订用工合同的必要性,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第二部分第六个问题中对此有个回复:

      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解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4.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的合规性

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税前列支劳务用工的工资薪金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工资表上出现造假行为,至少应根据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关于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合规性自查

 目前,有的建筑公司自行聘请劳务员工,更多的建筑公司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以免去自行管理的庞大的工作量,而且转移了管理风险和税收风险。

 1、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自行与农民工(因很多文件都将劳务员工称为农民工,暂时也这样称呼,绝无歧视之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

第一,看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上传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农民工服务信息平台上的农民工姓名、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花名册、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付款凭证上的农民工姓名是否一致;

第二,看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日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是否与农民工工资表中的日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标准是否一致;

第三,看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工资个税申报表中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姓名、工资总额是否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付款凭证上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姓名、工资总额一致。

如果出现以上三种不一致的情况,则可能存在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虚列农民工人数,多做工资表,虚列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2、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承包的是必须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不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筑项目,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照建筑企业、劳务公司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代征工程项目部的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劳务公司可以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包工头(班组长)自己聘请农民工完成其分包的专业作业劳务。在这种合同劳务关系下,自查要点如下:

看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总额是否与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开票金额是否相等。

第二,看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总额与劳务公司、班组长(包工头)之间的劳务款决算书上的决算总金额、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与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的劳务款总金额是否相等。

如果出现以上两种不相等的情况,则可能存在班组长(包工头)在税务局多开发票给劳务公司虚增人工成本,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情况。

第三,劳务公司按照从劳务发包方收取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班组长(包工头)劳务款差额计征增值税时,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字样。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劳务公司不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看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专业作业劳务是否是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作业中的一部分。否则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假合同,纯粹是为了代开发票而签订的虚假合同。

四、关于劳务派遣形式促成合规

当建筑公司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后,劳务用工的风险就转移到劳务公司了,但许多劳务公司往往由于规模不大、不能持续性地承接业务,用工时间和人数不固定,承接劳务后才临时去找班组长提供劳务员工,而且由于用工流动性大,往往无法与所有劳务员工签订合同,存在管理风险和税收风险。在此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的方式,将风险再次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

目前,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已经越来越普遍了。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员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是:“你用人,我管人”。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前劳务派遣的形式主要有: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项目派遣等,常见的为转移派遣。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列支问题。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虽然,劳务公司将风险再次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显得不厚道,但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采取与劳务用工签订长期合同并购买相应保险,将实际掌握劳务用工资源的班组长任命为公司的基层管理人员,通过班组长对劳务用工的规范管理,搭建用工平台,灵活地科学地运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劳务员工及时地派遣到各个实际用工单位,从而克服劳务用工流动性大等问题,规避管理风险和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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