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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企业在与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向租赁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是否可以向租赁公司开具资产销售发票?由于租赁公司需要发票作为资产入账的依据,因此承租人有义务向租赁公司开具资产销售发票。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实行“以票控税”的方式,此类发票的开具是否对承租人的纳税征缴产生影响?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固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房开具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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