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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申请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是否依然具有不良影响?

典型案例 | 申请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是否依然具有不良影响? 隆天知识产权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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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已主动放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构成要素部分的专用权,是否依然具有不良影响?

编者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已主动放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构成要素部分的专用权,是否依然具有不良影响,且看判决书!


案号:

一审:(2018)京73行初8005号

二审:(2019)京行终273号


二审合议庭:

周波 马军 张玲玲


裁判要旨:

虽然申请人放弃了商标图形部分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并不能当然地知晓申请商标放弃专用权的相关情况,仍会对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加以识别,且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并不因放弃其中部分构成要素的专用权而影响其性质认定。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原情乳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上诉人河南中原情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中原情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8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申请商标

1.申请人:河南中原情公司。

2.申请号:第22750887号。

3.申请日期:2017年2月3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群:2901-2904;2906-2908;2912-2913):肉;鱼(非活);蔬菜罐头;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蛋;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0000118774号《关于第22750887号“黄果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7月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商标档案、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鉴于河南中原情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程序不持异议,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黄果情及图”,图形是我国部分地区地图轮廓,将该图形作为商标使用,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虽然河南中原情公司主张在复审过程中放弃了图形部分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并不能当然地知晓申请商标放弃专用权的相关情况,仍会对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属于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河南中原情公司主张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对河南中原情公司据此提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河南中原情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南中原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支持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申请商标的图形要素为抽象图案,仅有轮廓线条,用作标志整体的装饰性背景使用,突出中文文字部分,并非标志整体的主要识别部分。


二、在行政评审阶段,河南中原情公司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图案部分的专用权,仅将其用作装饰性背景图形,在此情形下,申请商标用作商标应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河南中原情公司关联企业和他人已经在先获准注册了众多包含抽象图案和地图示意图作为装饰性背景图形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抽象图案和地图示意图作为商标标志的装饰性背景图形,不具有不良影响,能够获得核准注册。原审法院认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缺乏依据,有失公平。


四、河南中原情公司通过转让购买的方式取得了“中原情”“天山情”“西湖情”等商标专有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品牌定位和长期规划,意在每个省树立一个地方品牌,采取多品牌、同品质市场营销战略,河南中原情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实际考察再进行综合评判。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被诉决定、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河南中原情公司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文字“黄果情”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类似于贵州省地图,且该图形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指代性,该标志为一家企业独占使用有失公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虽然河南中原情公司主张在评审过程中放弃了图形部分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并不能当然地知晓申请商标放弃专用权的相关情况,仍会对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加以识别,且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并不因放弃其中部分构成要素的专用权而影响其性质认定,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关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属于商标法上禁止使用的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不是该标志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考量因素。商标注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具体审查,河南中原情公司提出的关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的审查,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河南中原情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亦非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考量因素,因此,对河南中原情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河南中原情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波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薛黎明
书 记 员   金萌萌



责任编辑:于秀飞  | 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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