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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律丛∣浅谈三步法以外的创造性判断和答辩(二)

隆天律丛∣浅谈三步法以外的创造性判断和答辩(二) 隆天知识产权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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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接上篇,本文将通过分享具体案例,对三步法以外的创造性判断如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要素变更(主要是省略)的发明以及转用发明等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接上篇

浅谈三步法以外的创造性判断和答辩(一)



三、案例分享


虽然以上一共列出了三步法以外的创造性判断的十种类型,但其中实际上在专利代理实践中相对更常见的是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要素变更(主要是省略)的发明以及转用发明等几种情形,以下为相关的案例:


1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案例(案号:132154TW01,已授权)


主要答辩过程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CN101123460)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于依据该频谱分析结果来调整该传送端的该至少一校正系数之前,在该至少一校正系数具有一预设初始设定之下,依据该频谱分析结果来调整该测试信号;其中若该频谱分析结果指出所接收到的该测试信号的功率小于一预定功率,则通知该传送端增加该测试信号的功率;以及若该频谱分析结果指出该测试信号的多个谐波功率大于背景噪声,则通知该传送端减少该测试信号的功率。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在评述申请人前次的意见陈述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测试信号的功率过大或者过小都会影响校正的准确性,而测试信号功率的大小是通过接收方的反馈获得的,即需要根据接收信号方的反馈来调整测试信号。因此,在通过测试信号调整校正系数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先根据接收方的反馈,将测试信号调整到合适的范围,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此审查意见,申请人不能认同,并陈述理由如下(摘抄主要部分):无论是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还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是普通人的思维惯性来看,为了实现校正的目的通常都是会想到不断地根据频谱分析的结果来不断地增加或者减小(或者说调整)校正系数以使结果不断地逼近理想值,而不会想到去调整测试信号的功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说本申请打破了人们的思维惯性或者说克服了技术偏见。


由此可见,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关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评判标准的规定,无论是从非显而易见性还是从打破了人们的思维惯性(或者说克服了技术偏见)的角度来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具有创造性。


2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案例(案号:134700TW01,已授权)


主要答辩过程如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一除尘模态下,该第一风扇进行反转操作,以提供除尘效果”。基于“该第一风扇进行反转操作,以提供除尘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可实现“外部空气流动可以改变方向,因此即使有尘附着现象,也会因空气流动的反向而被吹落,尘堆积问题可以被大幅改善”(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6-18行)这一出人预料的技术效果,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改善除尘效果,往往只会想到加大风力或者减小风阻使风流动更顺畅而不会想到反吹。由于出人预料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


3

要素省略的发明的案例(案号:144443TW01,已授权)


主要答辩过程如下:

对比文件2的主要反相器串接的是(由对置的两个晶体管构成的)可变延迟单元而不是本申请的电阻,而且比本申请还多了与前馈反相器串接的晶体管。


最关键的是,就对比文件2中的可变延迟单元与本申请中的电阻所起的作用而言明显不同,两者无法相互替代。对比文件2中的可变延迟单元利用的是其中的高阻抗晶体管从开启到建立饱和电流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说晶体管的等效电容的充放电时间)而起到的对信号传输的延迟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1]段等);


而本申请主要是使用了电阻的分压作用(而晶体管完全导通后集-射电压/电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而使某一主要反相器与相应的前馈反相器不会共享一个共同的输出电压V0而避免了争用现象,当然本申请的电阻也和对比文件2中的可变延迟单元一样起到了可变延迟(通过选择不同的电阻值)的作用,但总体来说本申请的电阻起到了一举两得的作用,达到了比对比文件2更多更好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本申请通过比对比文件2更少的器件、更简单的电路、更简单容易的控制/操作方法/逻辑和更低的功耗及成本实现了比对比文件2更多更好的技术效果,单就这一点(省略要素的发明)来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就具有创造性。

 

4

转用发明的案例(案号:LZ140390CN01,审查员更换对比文件)


主要答辩过程如下:

本申请属于典型的转用发明申请,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符合转用发明的创造性条件,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首先,本申请转用的是通信领域的技术,而本申请属于电铲设备领域或者说矿产挖掘设备领域,显然两者的技术领域相距很远,并不类似或相近。


2、其实最重要的是,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4节(2)的规定:“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也就是转用发明申请只要满足上述带下划线的两个条件之一即具备创造性。而首先,从技术效果来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能产生以下技术效果:


1) 由于矿用电铲上下车信号传输采用了无线通信方式,使得滑环高度可以降低,从而使结构更加简单、实用,在拆装时更加方便;


2) 矿用电铲上下车部分通信信息量不受滑环数量限制;


3) 增强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降低滑环维护难度和成本;


4) 蓝牙通信保证了电铲上下车之间通信的可靠性及快速响应。上述技术效果相对于通过滑环进行上、下车之间的信息交换及控制的现有技术来说显然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二,从克服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来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克服许多通信领域不会遇到的困难,比如强烈的声光电的干扰、高湿度的环境、剧烈的震动以及超高温和超低温(如-40°C~80°C)的影响等。


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克服了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且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所以无论从上述两个条件的哪个方面来说都具备创造性。


关于以上案例的更详细案情,可参见具体案件;若欲了解更多的相关案例,则敬请期待后续,谢谢!


作者:



梁忠益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师






责任编辑:于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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