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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球队队徽中含有地名能被注册为商标吗?

典型案例 | 球队队徽中含有地名能被注册为商标吗? 隆天知识产权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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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职业联赛中,球队队徽往往带有地名以彰显地域特色,而这些标志最终能否被注册为商标?

编者按:


佛罗里达美洲豹队作为一支NHL(北美职业冰球联赛)队伍,NHL公司在将其队徽注册为商标时却因含有地名“佛罗里达”而被驳回。在职业联赛中,球队队徽往往带有地名以彰显地域特色,而这些标志最终能否被注册为商标?


案号:

一审:(2018)京73行初10595号

二审:(2019)京行终3333号


二审合议庭:

苏志甫 俞惠斌 陈曦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的字母部分“FLORIDA”译为“佛罗里达”,为美国东南部的地名;诉争商标虽然另包含图形部分,但整体上并未形成区别于“佛罗里达”地名的其他含义。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3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NHL企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NHL企业有限公司(简称NHL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5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


第22622063号“FLORIDA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FLORIDA”译为“佛罗里达”,为美国东南部的地名。诉争商标虽添加了其他识别内容,但并未改变“佛罗里达”的地名含义。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87277号《关于第22622063号“FLORI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NHL公司的诉讼请求。


NHL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诉争商标系美国国家冰球联盟中冰球球队的队徽,球队所在地的地名是队徽中不可或缺的设计要素,故诉争商标包含地名“FLORIDA”具有合理性。


2、诉争商标另包含美洲豹图形和盾牌图形,显著性较高,易于识别。


3、诉争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与“佛罗里达美洲豹队”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NHL公司。

2.申请号:22622063。

3.申请日期:2017年1月16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5-1607;1611):书籍;日历;文具等。


二、被诉决定


2018年5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据此,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NHL公司提出复审申请。


在一审诉讼中,NHL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NHL”、“佛罗里达美洲豹队”在百度百科、腾讯网、央视网等平台的宣传和报道,用以证明经过NHL公司的宣传和推广,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诉争商标已经充分了解;


2、NHL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包含外国地名的商标的注册情况、其他类似商标的裁判结果,用以证明球类项目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与球队所在地有密切关联,诉争商标虽含有外国地名,但整体上已经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及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1)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字母部分“FLORIDA”译为“佛罗里达”,为美国东南部的地名;诉争商标虽然另包含图形部分,但整体上并未形成区别于“佛罗里达”地名的其他含义。NHL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无关,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商标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故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此外,NHL公司有关诉争商标包含地名具有合理性即应获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结论正确。


综上,NHL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志甫
审 判 员   俞惠斌
代 理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兰



责任编辑:于秀飞  | 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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