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2
3
针对第二步:
案例1--针对技术特征本身是否等同:
涉案专利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区块链系统的模型处理方法,其权利要求1中包括以下步骤:
从所述区块链系统中获取第t训练阶段的聚合模型,所述第t训练阶段的聚合模型是根据第t训练阶段的样本数据训练得到的目标模型与第t-1训练阶段的聚合模型进行聚合处理得到的,其中,t>1且t为整数;
根据第t+1训练阶段的样本数据对所述第t训练阶段的聚合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第t+1训练阶段的目标模型;
根据所述第t+1训练阶段的目标模型和所述第t训练阶段的聚合模型进行聚合处理,得到第t+1训练阶段的聚合模型;
将所述第t+1训练阶段的聚合模型进行上链处理,并将所述第t+1训练阶段的样本数据和所述第t+1训练阶段的目标模型进行关联上链。
案例2--技术特征的功能/用途是否等同:
涉案专利2要求保护一种主播标签建立方法,其权利要求1中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当前观看主播直播的用户的个体特征;
基于所述个体特征,确定当前观看主播直播的用户的群体特征;
基于所述群体特征,为主播建立标签。
笔者在仔细对比涉案专利2与对比文件1之后发现:
针对第三步:
案例3--针对简单认定为公知常识:
涉案专利3要求保护一种虚拟场景中的数据处理方法,其权利要求1中包括以下步骤:
若检测到在虚拟场景中创建了任务线程,则根据所述任务线程的类型确定所述任务线程的优先级,并确定所述任务线程关联的目标数据的重要度;
根据所述任务线程的优先级,从所述虚拟场景对应的多个队列中选择与所述任务线程的优先级相匹配的第一目标队列;
按照所述目标数据的重要度将所述目标数据添加至所述第一目标队列中的指定位置处,所述指定位置与所述目标数据的重要度相匹配;
处理所述第一目标队列中的目标数据,并根据所述第一目标队列中的目标数据的处理情况调整所述多个队列中至少一个队列的目标数据。
笔者在仔细对比涉案专利3与对比文件1之后认为:
涉案专利3中的虚拟场景中各个线程所对应的功能进行了区分,即各个线程只能处理与之匹配的任务;例如游戏场景中主线程处理关键任务,辅助线程处理辅助任务,上报数据线程处理数据上报任务等。而其他场景中线程池始终存在着多个线程,各个线程所对应的功能并未区分,即各个线程可以处理任意的任务;例如终端运行多个应用场景中任一个线程可以处理应用a启动的任务,也可以处理应用b启动的任务,还可以处理应用c启动的任务等,只要该线程处于可处理任务状态(即可处理的任务未达到上限)即可。
案例4--针对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为惯用技术手段:
笔者在仔细对比涉案专利4与对比文件1之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都是向域名解析服务器发起域名解析请求,并未提及到任何其他类型的域名解析服务器。其次,对比文件1中侧重点在于如何在移动终端的应用进行服务器访问过程中检测是否发生了域名劫持,并在检测到发生了域名劫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域名或者提示用户更换为备用域名解析服务器,以保证移动终端的应用正常访问对应网站。
- END -
资深专利代理师
责任编辑:刘雅婷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