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交易领域的发明专利经常涉及到拼购、分销、优惠券发放、优惠券赠送、商品补采等商业场景,易被认定为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客体,需整体考量方案是否融合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不可仅因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就否定其技术性。若权利要求仅记载抽象商业规则而无技术特征,将直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认为不属于保护客体;若权利要求记载的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功能互补、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技术手段,则属于保护客体。
本文结合电商交易领域的案件分析,提供电商交易领域案件的撰写思路,以避免电商交易领域的案件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一
1. 一种自动结算尾款的方法,包括:
响应于第二用户通过来自第一用户的分享链接访问分享平台,通过解密所述分享链接,获得第一用户标识和商品标识,并将所述第一用户标识和商品标识存储在识别文件中;
响应于第二用户完成登录操作,若识别文件中包括第一用户标识,则将所述识别文件和第二用户标识绑定,并将所述识别文件、第二用户标识以及所述识别文件和第二用户标识之间的绑定关系存储在分享平台的暂存文件中;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第二用户的订单,确定所述暂存文件中与所述第二用户标识绑定的识别文件是否包含所述商品标识和所述第一用户标识,若所述识别文件包含所述商品标识和所述第一用户标识,则修改所述第一用户的邀请信息数目;和根据邀请信息数目,阶梯地更新所述第一用户的应付尾款的数值,以使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应付尾款的数值进行结算。
案例一的问题焦点在于:虽然涉及到解密、标识绑定、存储文件等与计算机相关的特征,但是这些特征仅仅是作为执行按照规则修改尾款数值这个商业规则的实现方式。基于该问题焦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增强用户分享链接的动力促进产品销售,产品销售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按照规则修改尾款数值,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了产品销售,产品销售不是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中的解密等特征虽然涉及计算机软硬件,但属于利用公知的装置来实现产品销售。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技术方案。
最高院认为,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时,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整体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获得了技术效果。
本申请描述了用户缺乏分享动力,因此提出一种拼购的方式,提高用户分享的动力。虽然拼购是一种商业模式,但是现有技术中的分享不能实现对分享信息的跟踪,更不能确定根据该分享信息进行商品购买后订购的用户,这里涉及到的确定用户实际是技术上的缺陷,因此属于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至少采用了信息加密解密、关联绑定存储、数据匹配等技术手段来解决如何确定哪些用户通过分享信息进行商品订购这一技术问题。而根据分享信息来更新尾款的数值,只是在上述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后采用的一种商业操作,采用该种商业操作并不能否定本申请的方案在跟踪订单维度所呈现出的技术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保护客体。
案例二
1. 一种商品定价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集群中查询第一预设时间内用户历史浏览商品和历史订单数据,并对所述历史订单数据进行筛选;
通过数据分析对筛选后的所述历史订单数据进行商品品类分析,以根据分析结果计算用于表征用户需求程度的所述商品品类的折扣敏感度并存储在集群中;
获取第二预设时间内用户的实时订单数据,并根据获取的所述实时订单数据在缓存服务器中记录实时订单中商品对应的商品品类;
在用户进入商品页面时,调用ajax请求判断用户是否可以触发专属定价信息接口,并在产生所述专属定价信息后判断是否通过风险控制接口;
在判断通过所述风险控制接口后,根据用户密码和所述商品品类返回所述用户对所述实时订单中商品品类的所述折扣敏感度;
根据用户对所述实时订单中商品品类的所述折扣敏感度,通过专属定价信息接口将所述实时订单中商品的当前定价信息调整为与用户对应的专属定价信息,并将与用户对应的所述专属定价信息返回至商品页面并在所述商品页面显示专属定价信息标识。
案例二中,笔者在答复该案的审查意见时主要陈述了以下意见:定价调整的商业规则依赖集群查询、数据分析、风险校验等技术手段实现。技术手段与商业规则相互作用、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构成技术方案。该案最终克服了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
电商交易领域专利撰写要点
要点1:商业问题向技术问题的转化
电商交易领域的案件给出的问题一般为商业问题,需要将提到的商业问题进行重构,将商业问题尽量转化为技术层面的技术问题。
对于商业问题,笔者认为撰写时需要先跳出商业视角,将商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对应的技术障碍明确为技术问题。具体地,先明确商业问题的核心商业目标以及导致该核心商业目标的关键原因,例如商业问题为“秒杀活动中频繁出现超卖,导致用户投诉”;核心商业目标为避免超卖;导致核心商业目标的原因包括:大量用户同时下单时,库存数据更新不及时,多终端库存显示不一致,订单扣减冲突。
从导致核心商业目标的关键原因中,提取技术矛盾,具体可以从数据层面、架构层面、算法层面以及安全层面等维度来提取。数据层面例如数据同步延迟、数据不一致、数据冗余、数据校验效率低;架构层面例如集中式架构算力不足、高并发下服务器过载、节点间通信效率低;算法层面例如规则匹配精度低、计算效率低、决策时延高;安全层面例如数据易篡改、身份认证漏洞、恶意请求攻击。基于提取的技术矛盾撰写技术问题,使得技术问题必须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调整商业策略来解决。例如可将商业需求“快速实现电商拼团”转换为“解决现有拼团匹配依赖人工规则,高并发场景下用户匹配时延高、资源浪费较多”等技术问题。
要点2:技术方案的精细化构建
确定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笔者认为,可以将技术方案中电商交易场景的商业词汇替换为数据处理、算法运算、硬件交互等维度的技术表述,将权利要求从商业流程描述转换为技术步骤描述。
对于电商交易领域处理的数据,明确采集的数据类型以及采集方式,例如用户行为数据、商品属性数据。与技术人员充分沟通,挖掘出实现上述商业规则或商业方法实际所采用的技术细节,详细描述技术细节使用的算法、模型或者是架构,以及根据算法、模型或者架构进行处理的具体逻辑,通过记载具体处理逻辑实现将商业问题与技术手段深度绑定,使得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功能互补、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技术手段。在技术处理阶段,可基于商业问题确定解决该商业问题的商业问题逻辑,将商业问题逻辑进行技术动作拆解,为每个技术动作匹配具体的技术手段,实现商业问题与技术手段的深度绑定。其中可以将人为定义的规则转换为计算机处理逻辑,将商业方法转化为计算机模型等等。
经分析,案例一中要解决的问题为:现有技术中只是将商品分享到社交平台,而没有跟踪订单的功能,同时无法实现修改订单价格功能,而拼购实现邀请人数达到一定量时尾款可优惠少付的功能,简单来说,可认为该案例一用于解决根据拼团人数调整价格的商业问题。
笔者在研读案例一之后认为,该商业问题的商业问题逻辑可以为:人数达标-价格变化-通知用户。基于商业问题逻辑进行技术动作拆解,人数达标可能拆分为分享者与被邀请者身份关联绑定、支付定金的有效邀请人数实时统计、邀请人数与预设阈值的匹配校验等技术动作;价格变化拆解为基于达标人数的阶梯价格计算、拼购订单表的尾款金额更新、价格数据的同步与一致性保障等技术动作;虽然案例一中未记载通知用户的具体方式,可以发散思维将其拆解为价格调整结果的精准推送、终端价格信息的可视化展示等技术动作。对拆解出的每个技术动作,结合商业场景描述其实现步骤,以使得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功能互补、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技术手段。为了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可在说明书中埋伏与每个技术动作的实现步骤相关的具体细节内容,使得商业规则与技术特征相关联,以用于后续应对客体问题。
必要时,在电商交易案件的执行阶段还可融合描述硬件载体的动作,硬件载体的动作可包括服务器的运算、终端的交互等等。
要点3:技术效果的精准呈现
电商交易案件的技术效果一般是权利要求中技术手段直接带来的结果,而非间接商业衍生效果。通常可以从硬件层面、资源层面、交互层面等论述技术效果。除此之外还可补充技术效果的量化指标,例如通过多目标优化算法生成补采方式,补采匹配效率提升30%;通过图像识别校验物品属性,匹配准确率达95%;通过分布式缓存保障数据一致性,补采状态同步时延降至100ms。
综上所述,电商交易领域专利案件的撰写核心,在于实现商业问题技术化、技术方案精细化、技术效果明确化。通过将商业问题重构为技术问题,深度融合商业规则与算法、模型、架构等技术手段,精准呈现技术手段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规避非专利保护客体的风险。在实际撰写过程中,需紧密结合案例经验,注重技术细节的挖掘与呈现,确保方案整体符合“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三要素要求,充分体现方案的技术性与创新性。
作者:
邢青青
专利代理师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周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