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换了自用房产的中央空调,房产税计算时能否把原来的空调价值能否减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所以,贵公司计算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时又应将拆除的中央空调对应的价值进行扣减,更换的新中央空调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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