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未付款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税局就不认这部分成本费用?
答:不是的,或者说不完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个是大原则,但有些费用必须是已经实际支付了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计税时扣除,如:
1、当年计提的工资或离职补偿款若是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实际支付,则没法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计提工会经费一直尚未实际拨缴的,不得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4、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一直尚未实际使用,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若是没有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总公告2015年34号 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2009】27号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总公告2010年24号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1年26号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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