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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2000万借条,财务经理获刑!警示:会计凭证不是“废纸”,盲从老板指令不是“护身符”

销毁2000万借条,财务经理获刑!警示:会计凭证不是“废纸”,盲从老板指令不是“护身符” 彭勃的税会笔记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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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前面的案例中,多有说到,财务人员要注意涉税风险,最主要的是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逃税三个方面,尤其是前两

我前面的案例中,多有说到,财务人员要注意涉税风险,最主要的是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逃税三个方面,尤其是前两个,风险更大。但是除了这3个外,还有一个刑事风险,财务会计人员容易触犯,也必须小心的,那就是有关于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的,刑法上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因为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是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有时候财务人员就很容易受指示,为了某些目的,进行隐匿、销毁,最终因此而获刑。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真实发生的案件,财务经理就是因为销毁了会计凭证而获刑,案件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案号在文末,文章中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五年公款私存与借条销毁的暗箱操作

陈某某是山东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的财务经理,在公司里也算是财务条线上的核心人物,按理说,财务最是喜欢按规章制度办事、最该懂规矩守规矩,但是她偏偏跟着老板走上了“歪路”。

2013年3月到2017年12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另案处理)给陈某某下达了指令:

不用公司对公账户收取销售皂角的货款,而是用张某、王某、郑某等人的个人账户来收取

对于老板的指令,陈某某没有多想,反正老板让怎么干就怎么干。五年时间里,通过这些个人账户收取的款项达到了9000多万元。

收取的9000多万元里,有2000多万的支出,是以“借条”形式拿出去的,用途说是“走访”和其他消费。

这些借条本来是可以证明资金去向的,按规定应该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保存。就不说入账了,但就从谨慎性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陈某某都应该保管好这些借条。但是陈某某并没有这么做,不仅不入账,还私自销毁了这些借条。

她可能觉得,借条一毁,这2000多万的支出就查无实据了,既能帮老板“遮掩”,自己也没责任。也有可能她的销毁也是受老板指示,总之这些借条都没有了。

2020年3月案发后,陈某某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被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成立,从轻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故意销毁的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且涉及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构成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面对指控陈某某认罪认罚,辩护人则从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好、审理过程中已经主动缴纳了罚金等方面,请求法院对她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判决:

陈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彭勃说】两个关键风险点,财务人员务必警惕

文书很简短,公布出来的案情也很简单,背后的实际情况我也很难得知,但是陈某某确实是被判刑了,还交了6万的罚金,相当于既受了刑罚,又付出了经济代价。

我之所以写这个案件,也是想提醒各位财务会计人员,当然也包括其他人员,要注意以下两个关键风险点:

1、会计凭证不能乱销毁:保存是义务,不按规定销毁是犯罪

有些财务人员觉得会计凭证放久了,没啥用,还占地方,或者像案件中的陈某某那样,想通过销毁会计凭证来掩盖问题,但是他们可能没意识到,销毁会计凭证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当然,并不是说,会计凭证不能销毁,《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各类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都有规定,而且对于销毁的流程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真的是达到了保管期限和销毁条件,也应该按照销毁流程来销毁,绝对不能私自销毁,更不能故意销毁。

以下为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供参考:

2、财务人员不是“老板的傀儡”:执业有底线,盲从要担责

这个案件中,陈某某最让人惋惜的地方,就是觉得“我是按老板的要求干的,我没责任”,但是实际上,不管是在虚开犯罪还是在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案件中,这种辩解其实都很无力,很容易被定义为明知而故意为之,实际上,财务人员要有独立的执业底线,不能盲从老板的违规和违法指令。

对企业来说,要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公款私存,按规定保存会计凭证,不抱任何侥幸心理;对财务人员来说,要守住执业底线,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遇到老板的违规指令,要敢于拒绝、及时提醒,必要时咨询专业财税人士。

注:本案案号为(2021)鲁1302刑初219号,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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