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开税雾》按:本案有三个方面的看点:首先是对出口企业而言,一是让他人挂靠从事出口业务是祸根;二是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介绍出口业务。其次是对税务机关而言,一是纵向溯源查虚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二是横向查真实的货主,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查骗办法。再次是对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而言,两者都要重视对出口企业海关不良记录的收集、分析和利用。
思考题: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对“德某公司追缴出口退税款10256301.61元,未退税款3725885.77元不再办理退税,征收增值税12771401.52元并加收滞纳金” 决定后,法院分析评判认定: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赤峰金某公司、赤峰兴某公司、乳山超某公司、巨鹿县恒某厂等四家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属于虚假发票,没有对应的真实出口业务,据此申请退税,属于骗取出口退税,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被告人徐某伟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是否要修正稽查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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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德某公司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被告人徐某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3年,经与林某1坤、张某2萌商议,被告人徐某伟同意林某1坤、张某2萌挂靠被告单位德某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被告单位德某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和报关单给林某1坤、张某2萌,由林某1坤、张某2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被告单位德某公司在收到林某1坤、张某2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德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1坤、张某2萌提供的由赤峰金某公司、赤峰兴某公司、乳山超某公司、巨鹿县恒某厂等四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0份,并持其中的900份发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计申请退税款人民币13982187.38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10256301.61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1坤指定的账户。
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德某公司和被告人徐某伟与他人合谋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
二、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
第一组:综合证据(部分)
1.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关于提供有关行政处罚材料的函》等书证,证明:2013年,德某贸易公司因出口申报不实,被大鹏海关4次行政处罚。其中,2013年12月19日将铺地砖伪报成女式防寒上衣出口,被罚款15000元;2013年12月19日将日用瓷伪报成女式防寒上衣,被罚款14000元;2013年12月18日将日用瓷伪报成女式防寒上衣,被罚款14000元;2013年12月21日电源适配器伪报成女式防寒上衣,被罚款15000元。
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提供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决定对德某公司追缴出口退税款10256301.61元,未退税款3725885.77元不再办理退税,征收增值税12771401.52元并加收滞纳金。
第二组:证实德某公司提供挂靠服务的证据(部分)
被告人徐某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服装出口不是公司的业务,是代理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服装出口业务。德某公司是外贸进出口公司,有出口退税权,而其他公司没有退税权,所以委托并通过德某公司进行出口退税,公司每次按货款总额一美元收取人民币3分钱的比例收取代理费。约在2013年,一个叫林某2的朋友介绍了张小姐给其认识,张小姐自称每月有大量的服装出口业务,想找其谈合作代理出口退税的事,于是在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北塔1402室里谈妥,张小姐将每月的服装出口业务由德某公司申报出口退税,在与上游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上盖章,并将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报关单等资料按购货合同的相应份数先邮寄给张小姐,以便其操作服装出口报关业务,当张小姐一方将服装出口业务整个流程办好、货物出口后,张小姐将出口退税需要的全套资料再提供给德某公司,其中包括国内外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装箱单据、报关资料等,这些退税需要的资料都是由张小姐邮寄到其公司,其公司就由业务员王某卿跟进这些单据,若王某卿认为张小姐提供的单据不够齐全,就让张小姐再补充齐全,补齐后加上国外客户寄回德某公司的外汇核销单,就将这些资料提供税务局进行退税,退税成功后,德某公司在退税所得的款项中扣除代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张小姐指定的账户。如有货款打入公司账户,张小姐会提前打电话给赵某1说有外商来货款,赵卫东自己或者安排陈某菲查收后,会按张小姐指定汇还供货方。据其所知,曾支付供货商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及山东省乳山市的超某服装有限公司等。广州德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和上述服装厂发生实际业务往来,这都是张小姐一方联系的。其自己或公司相关人员也没有去过上述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其与张小姐的这种代理合作从2013年至2014年年底,总共做了约有4千万的服装出口。德某贸易公司没有用地板的业务冒充服装出口退税。其帮人办理出口退税是要提高自己公司营业额,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提高业绩,另外也有提成收入。其不清楚张小姐提供的整套出口退税资料的来源,也不清楚是否真的有对应的服装出口业务,张小姐也没有让其见过客户或供货商,其只是按照她提供的资料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的资料申请退税。林某2经常与其沟通退税的事,特别是有一些情况出现,他都会干预。其不知道林某2和张小姐的真实名字,其被抓后通过公安人员才知道林某2叫林某1坤。其不知道2013年至2014年间,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有几次货物冲关被罚的经历是怎么回事,其没收到相关罚款通知。其公司在海关的网页上查看张小姐出口的货物是否真实,而越秀区的税务机关会发函给出口货物的上游工厂及当地的报税机关,德某公司可在越秀区的税务机关查看回函,这些都是合法正常的,所以其认为张小姐挂靠德某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是合法的。
徐某伟在庭审时辩称,其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述是张某2萌挂靠其公司,实际情况是林某1坤在挂靠,张某2萌与林某1坤应是合作关系。林某1坤是越秀国税局“Z局”的女婿。其本不认识林某1坤,是“Z局”介绍认识的,“Z局”介绍林某1坤从事服装出口业务,需挂靠一个外贸企业从事出口业务,问其是否同意。其考虑到“Z局”是国税局的人,为了维持好这层关系,并相信“Z局”,故同意林某1坤挂靠德某公司从事出口业务。其并没有认识到林某1坤的业务是虚假的。林某1坤对外称林某2,其是后来才知道林某1坤的真实姓名。其在侦查阶段没有完全说出实情,主要是考虑“Z局”的原因,实际是林某1坤找其挂靠。
第三组:德某公司接受四家上游企业虚假发票的证据(部分)
17.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国家税务局系稽查局提供的关于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调查资料,包括涉案企业基本情况及定性依据、赤峰市金金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调查笔录、相关运输单据、资产负债表、对账单、银行业务回单、发票存根联查询记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税务登记表、注销清算核查报告、实地查验报告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税务登记证、验资事项说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房屋租赁合同等,以及出具编号为150423151211002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发票清单,证明:赤峰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向德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涉案发票金额31191837.31元,发票税额5302611.89元。
18.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提供的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涉及的14笔出口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涉及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出口业务检查情况表》、《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接受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出口情况表》、出口业务购进及销售记账凭证、出口业务备案单证、出口业务外调检查资料、出口业务付款帐页及凭证等,证明: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涉及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出口业务共14笔,其中有3笔申请出口退税失败。在德某公司成功申请出口退税的11笔业务中,6笔的真实货主不是德某公司,3笔的真实货主无法查询但运输单证是虚假的,2笔的真实货主不是德某公司且运输单证也是虚假的。
19.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国家税务局系稽查局出具的编号为150423151211001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发票清单,证明:赤峰兴某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向德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涉案发票金额13771633.54元,发票税额234177.46元。
20.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提供的赤峰市兴某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涉及的4笔出口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涉及赤峰市兴某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出口业务检查情况表》、《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接受赤峰市兴某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出口情况表》、出口业务外调检查资料、出口业务购进及销售记账凭证、出口业务付款帐页及凭证,证明: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涉及赤峰市兴某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出口业务共4笔,其中有3笔未申请出口退税。德某公司成功申请出口退税的1笔业务,真实货主不是德某公司且备案单证不齐。
21.山东省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下初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调查资料,包括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订货合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等,证明: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3月30日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且证实该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就已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2.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中区稽查局提供的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涉及的47笔出口业务相关资料及检查情况,包括:《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涉及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出口业务检查情况表》、《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接受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出口情况表》、出口业务购进及销售记账凭证、出口业务备案单证、出口业务外调检查资料、出口业务付款帐页及凭证等,证明: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涉及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出口业务共47笔,其中有4笔申请出口退税失败。在德某公司成功申请出口退税的43笔业务中,7笔的真实货主不是德某公司,9笔的真实货主无法查询或核实但运输单证是虚假的,4笔的真实货主无法查询但备案单证不齐,21笔的真实货主不是德某公司且运输单证也是虚假的或备案单证不齐,2笔的真实货主无法查询。
23.巨鹿县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的调查资料,包括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税务登记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开具发票查询情况等,证明: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1日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且证实该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4.广州市国税局中区稽查局提供的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涉及的18笔出口业务相关资料及检查情况,包括《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涉及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出口业务检查情况表》、《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接受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专用发票出口情况表》、出口业务购进及销售记账凭证、出口业务备案单证、出口业务外调检查资料、出口业务付款帐页及凭证等,证实:广州德某贸易公司涉及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出口业务共18笔,其中5笔的真实货主不是德某公司,6笔的真实货主无法查询或核实但运输单证是虚假的,7笔的真实货主无法查询。
25.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广州德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调查报告》,证明:广州德某公司接受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已经办理并成功退税的税款为10256301.61元,已经办理但未退税的税款3725885.77元。
26.广州市越秀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广州德某贸易有限公司从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等购进货物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说明》、德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发票明细,证明:广州德某公司从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赤峰市兴某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巨鹿县恒某绒毛制品厂、乳山市超某服装有限公司购货,共涉及9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应退税额13982187.38元,其中已退税款10256301.61元、未退税款3725885.77元。
第四组:证实虚报出口业务另有真实货主的证据(略)
三、法院观点:
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赤峰金某公司、赤峰兴某公司、乳山超某公司、巨鹿县恒某厂等四家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属于虚假发票,没有对应的真实出口业务,据此申请退税,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辩方对此事实亦不持异议,但辩称由于德某公司提供的是挂靠服务,并没有参与采购、出口等环节,并不知悉挂靠人林某1坤、张某2萌的真实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以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占伟,利用德览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徐占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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