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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票、钱对不上,专票还能不能抵扣?
答:通俗讲三流就是:货物流(实际货物 / 服务)、发票流(开票方受票方)、资金流(收钱付钱)。
并不是只要三流看上去对不上,进项就一律不能抵扣。核心判断标准是:业务是不是真实发生。
✅真实业务前提下,允许的 “三流形式不一致”:
比如我方采购,供应商开票给我们,货也发给我们;因为供应商账户冻结、三角债抵债,由第三方代我们付钱。
这种情况,签好三方委托付款 / 抵债协议,合同、入库单、物流、业务资料齐全留存,进项依旧可以正常抵扣。员工个人先垫付住宿费再报销,也属于这类可以抵扣的情形。
❌绝对不能抵扣、还涉嫌虚开的情形:
压根没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或者货是 A 卖给我们,发票却是 B 公司开过来;资金过账之后又私下回流回来,做假流水假装付款。这种就算合同做的再漂亮,进项不能抵扣,还会触发虚开稽查风险,要做进项转出、补税、加收滞纳金,严重会涉及刑事责任。
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最好是同一家;购买方、收货方最好是同一家;特殊情况一定要把全套书面协议留档备查。资料如果留存不全,会要求你先做进项转出,后续再举证说明,非常折腾。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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