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购买了一个仓库用来存放生产药品的原材料,付了首付,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对方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款项使用贷款,但贷款未批下来,所以其余金额的发票对方开不了,购进的仓库已装修好并投入使用。
我公司是不是要按照购房合同金额,暂估入固定资产,并计提相应折旧?维修基金是不是可以入管理费用?仓库的房产税从什么时候开始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贵司可以暂估入账,但需要及时取得余款的发票。
关于缴纳的维修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看法不太一样。缴纳的维修基金本质上属于一种预付款项,但这种预付的款项今后会用于房屋维修,不会再收回,按长期待摊费用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如果销售方作为售房款的一部分开具了发票,则维修基金应计入房产原值。
购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贵司可按上述规定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