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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有质量争议,且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合同恰逢税率变化,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购进货物有质量争议,且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合同恰逢税率变化,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新说税事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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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司与一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金额为400万元(含税)。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

我司与一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金额为400万元(含税)。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

(1)合同签订后付30%预付款

(2)预验收、发货付20%款  

(3)试运行合格报告支付25%款

(4)最终验收合格取得相关验收证明,支付剩余25%款项并开具100%发票。

目前我司已付50%的款项,设备已经到我司,但是业务部门反馈,设备达不到终验收标准,不予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情况下是到第四阶段,验收合格后对方开具100%发票,但是乙方现在已经提前开出100%发票。

问:第一个问题,因为设备没有达到最终验收标准,我司仅仅接受付款50%的发票,另外的50%发票退给乙方可否?——如果全额退回发票,不接受50%的发票,会有已经支付款项,乙方不给开具发票的风险。这样一来,由于付款比例为50%,故数量为 0.5台,但是,实际上我司已经收到整套设备,0.5台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个问题,该业务合同是2018年签订,当时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6%,但是实际发货是2019年9月,应该按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降低,对方增值税缴纳少了,相应的差额应该退回我司,如果经协商,退一部分款给我司,但发票已经按原价开给我司,这样会造成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价款不符,应当如何处理?

 

答:

问题一,首先,发票不是主要问题,主要问题是,双方就不设备无法正常通过验收要拿出处理意见并达成一致,因为这是开具发票的基础。目前,双方对设备验收有争议,争议协商的结果,无非有三种。第一种,退货。退货则对方退款,并且开具红字发票,相当于购进业务归零,如果对方有赔偿,则贵司记入营业外收入,无须开票,不交增值税;第二种,如果对方承认有问题,但不愿退货,愿意给销售折让,则折让部分开具红字发票,贵司冲设备成本及进项税额;第三种,如不退货,也不赔偿,并且通过诉讼也没有支持贵司主张,则按正常购进处理,已经开具的发票无须退回。

建议还是协商对设备验收争议的处理,然后再根据协商结果去付款和开具发票。

问题二,问题所提到的业务,签订合同到实际发出货物,正好跨税率调整时间点,税率变化后会影响履约价格,由于影响到双方利益,因此,就税率调整后履约义务的平衡,双方应协商确定。理论上,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后,但合同签订在2019年4月1日前,则销售方也只能适用13%的税率,这样做,可能销售方沾光了,但这本来就是国家降低税率的目的,如果采购方心理不平衡,只能与销售方协商,比如降低销售价格等。如果协商一致决定降低销售价格,则可红字冲销以前开具的发票,然后重新按新协议开具发票并进行更正申报。或者,销售方退回价款部分按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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