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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对外赠送时,增值税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对外赠送时,增值税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新说税事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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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公司从B公司购进货物,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票(不含税金额100,税金13),然后赠送给客户,对于这种赠

A公司从B公司购进货物,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票(不含税金额100,税金13),然后赠送给客户,对于这种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价格计算,有两种说法:

1)因为公司b以100元入成本,则100元为公允价值,A公司应该以100*0.13计算销项税;

2)因为A公司收到的普票,对于A公司来说,成本是113元,所以113为公允价值,应该以113*0.13计算销项。想问老师应该选择哪一种,原因是什么?

答:增值税视同销售有规定的顺序和方法,问题提到的情形,如果对外赠送的商品,本企业没有销售类似商品,则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个价格就是购进的价税合计113,所以,贵司对外赠送视同销售的价格应为113(含税),即视同销售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13。只不过,由于贵司收到的是普通发票,已经丧失了抵扣的机会,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而已。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与取得的是专票、普票无关。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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