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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竟然不定性为偷税?

典型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竟然不定性为偷税? 新说税事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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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地税务局稽查局针对某自然人转让股权转一案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当事个人转让股权,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是1元,但实
某地税务局稽查局针对某自然人转让股权转一案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当事个人转让股权,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是1元,但实际通过个人账收到股权转让款300000元,最终认定当事个人少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60000元。最后的处理决定是按征管法64条第二款追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不加收滞纳金。
该处理决定存在两个明显问题:
一、已经有证据表明当事个人是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但处理决定并未将当事个人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处理决定的当事个人按1元申报,但实际由受让人的配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转让款30万元,这是典型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主观故意性极其明显,应当定性为偷税。该处理决定应定性为偷税未定性为偷税,存在明显执法风险。
二、应当加收滞纳金而未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国税函〔2004〕1199 号效力级次远低于征管法,当事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应当适用征管法加收滞纳金,该处理决定不加收滞纳金存在明显执法风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三稽处〔2022〕496号)
邓某锋:(纳税人识别号:4416***014170)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8月19日对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你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与邓某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的有深圳市***皮具有限公司 35%的股权,转让给邓某远,《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价格0.0001万元, 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完成变更登记。经查询你621758***685652 银行账号,你于 2018年11月21日收到邓某远配偶邱某梅的中国银行账户 621785***412618 转账款 300000 元,结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2020)粤0307 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为 300000元。
现查明,你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未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追缴你少缴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的规定,对少缴的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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