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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少计收入等原因导致出资人少缴个人所得税,处理、处罚对象是谁?

个人独资企业少计收入等原因导致出资人少缴个人所得税,处理、处罚对象是谁? 新说税事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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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如果上面问题的主角是个体工商户,则问题的答案非常清楚,即个体工商户少计收入等原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如果上面问题的主角是个体工商户,则问题的答案非常清楚,即个体工商户少计收入等原因导致个体工商户业主少缴个人所得税,稽查对象是个体工商户,检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象也是该个体工商户口,除去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也是如此。当然,会有特殊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有雇员,则因为没有履行针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导致少扣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另一个事项,这是扣缴义务,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对象也是该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不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但计算应纳税额,需要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核算为基础,实务中就会出现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原因导致出资人少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时,处理、处罚对象是谁?
税务机关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同时对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立案,对个人独资企业检查发现存在涉税问题,除去出资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对象都应当是该个人独资企业。但是,针对出资人少缴经营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处理、处罚对象则应当是出资人个人。
如果仅对个人独资企业立案,发现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该问题的处理处罚对象是该个人独资企业,则存在执法过错,原因是处理、处罚对象错误——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出资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此时,如果针对出资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也存在问题,虽然对象正确,但是,毕竟没有对出资人立案。
所以,这类问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对个人独资企业立案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发现个人独资企业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类似问题导致出资人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则应当据此对另外对出资人个人进行立案,并根据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调查证据及结论对出资人个人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已经已经公开的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来看,同样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差别。大体有这几种情况:
1、对个独立案,涉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处罚对象仍是该个独,如:沪税稽二罚〔2019〕541号、常税稽二罚〔2022〕1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个独立案,涉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处罚对象是出资人,并不对该个人立案;如:石地税稽罚[201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司法机关的态度比较清楚:与本文表达意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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