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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非经营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新说税事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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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税稽罚〔2022〕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某水产品贸易公司有进项税额留抵,申请了留抵退
*税稽罚〔2022〕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某水产品贸易公司有进项税额留抵,申请了留抵退税,当事企业提供情况说明,且在询问笔录中,对相关情况做了解释:
该单位申请退税的进项留抵税额是自国外进口了一批水产品,因后期开票以及未开票申报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长期累积形成留抵税额。因疫情以及销售冻品手续等原因,导致原存放于冻库未销售的进口冷冻水产品发生腐烂变质现已经没有库存,至税务机关检查时,未办理增值税进项转出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基于企业的陈述和解释,认定:被查单位依法申报并已实际抵扣的外购进口冷冻水产品进项税额,后续发生了部分存于冻库未销售的冷冻水产品发生腐烂变质等非经营性损失,实际用途已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原购进的货物已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前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经失去了抵扣的来源,理应在该部分冷冻水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腐烂变质)的当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将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即不能抵扣)。被查单位没有依法、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发现当期增值税申报时也没有将该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予以反映,被查单位有意不转出进项税额属于虚假纳税申报违法行为。于是定性偷税,追缴税款并对该单位进行了处罚。
该处理决定来了个“偷梁换柱”,把一开始说的非经营性损失直接变成了非正常损失,并据此进行处理、处罚,显然存在问题。
非经营性损失≠非正常损失,税务机关在此案调查中,应当调查取证该单位腐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偷税是存在问题的。
其实,稍微想一想就明白,本案中,当事企业账载有存货,实际却没有,原因可能并不是企业所解释的“腐烂变质现已经没有库存”,而是已经销售出去,这类产品销售对象,一般不会要发票,而且一般用私户交易,所以,企业不会申报这部分收入,本案骗取留抵退税,大概率是因为隐匿收入而造成——贸易公司会将这些产品专门存放于提供此项服务的冷库企业,如果冷库企业保管不善导致水产品腐烂,被查企业肯定会向冷库企业索赔!调查中没索赔相关信息,是因为“水产品腐烂”这事本身就是子虚乌有。
好消息是,对税务机关而言,虽然定性证据不充分,但最后的结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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