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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实施前未缴契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契税法实施前未缴契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新说税事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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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稽查局检查发现A公司从开发商处购买写字楼,双方于2020年12月签订合同,开发商于当月房屋交付,截止检查开始之日,A公司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也未申报缴纳契税。这种情况下,契税是否应当缴纳?如缴纳,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上述问题涉及新旧法律的适用及纳税期限确定。
      契税与其他税种不一样,其他税种,一般情况下会有一个清晰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如增值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非常清楚,但纳税期限的规定,契税暂行条例与契税法的表达不同。
      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那么,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又是什么呢?各省文件规定基本相同,如山东省规定: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契税法则将原条例没有明确,但通过文件明确的纳税期限直接写入,即: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这样看来,契税的纳税期限新老规定无变化。
      对纳税人来说,虽然产生了契税纳税义务,在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的情况下,纳税期限未到,所以,暂时不涉及追缴契税的问题。
      如果新老税收实体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变化了,上面的问题又该处理呢?纳税期限的规定,属于税收实体法的内容,不属于程序方面的规定,按着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纳税期限应适用旧的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内容是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目、税率等等,如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税务机关及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罚、行政相对方的救济途径及程序,双方就行政处理、处罚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等,如征管法、行政强制法。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山东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7〕1号)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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