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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开红字发票却反向开票被处罚,谁是谁非?

应开红字发票却反向开票被处罚,谁是谁非? 新说税事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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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书(2020)浙行申808号《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书(2020)浙行申808号《宁波埃斯科光电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
A公司从B公司购买设备,B无法提供专票,于是让C虚开了一张甲货物专票,价税合计250万元,相应的进项税额(约36万元)已经申报抵扣。在随后不久的一次审计中,此问题被发现。为了化解风险,相关人员协商,采取了这样一个解决办法:2016年2月份,A再向B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甲货物专票,价税合计250万元,这样,产生相应的销项与原先虚抵的进项抵消,相关人员认为,只要没有造成国家税款少缴,就没有风险,此事划上句号。
可是,随后不久,税务稽查介入,通过检查发现了A公司的违法行为,稽查局给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是:追缴多抵的36万元税款,同时定性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8倍罚款,并且定性虚开处50000元的罚款。
A公司不服,经过多轮听证、复议、诉讼,高院再审裁定: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针对此案,个人认为,税务机关定性处罚不正确,法院判决存在问题。
税务稽查调查确认的事实没有问题,即:A公司接受虚开250万元并且对外虚开250万元。但是,定性偷税有问题。原因是,A公司本应红冲纠错却反向开票,虽然是错上加错,但多抵的进项税额已经与虚开产生的销项抵消,该行为并没有造成少缴增值税款,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常清楚,纳税人采取主观故意的一些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才定性为偷税,没有少缴税款,何来偷税?所以,税务机关给出所谓少缴税款0.8倍处罚是不正确的。
针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对虚开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处50000元的罚款。考虑到虚开的金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该案被税务机关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消)。
参考判决书:https://new.qq.com/rain/a/20221205A0287U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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