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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就其少缴企业所得税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其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的下限如何确定?

分公司就其少缴企业所得税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其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的下限如何确定? 新说税事
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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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分公司被立案检查,检查发现A分公司发生支出未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应纳税调增10
A分公司被立案检查,检查发现A分公司发生支出未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应纳税调增1000万元、补缴税款25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此项调整,A分公司需要将250万元税款中的50%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需要在总机构办理缴库。A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局据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A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A分公司决定提供纳税担保,那么,A分公司决定提供纳税担保,其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是按250万元确定,还是按125万元确定?(暂不考虑滞纳金)。
个人认为,应当按125万元确定。纳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这一规定,是基于国家税收利益优先以及行政效率优先的考虑。本案例中,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分公司在当地缴纳的税款是125万元而不是250万元,分公司只需要保证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明确的125万元税款有担保即可,另外125万元的处理对象是总公司,分公司无须为总公司应当缴纳的税款提供担保,因此,此次复议前提供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下限应当是125万元。
文件:
Ø《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第十条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
(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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