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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过渡期的一个特殊问题:节约的增值税是“1%*84% ”而不是“1%”

增值税税率调整过渡期的一个特殊问题:节约的增值税是“1%*84% ”而不是“1%” 明哥说税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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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节约的是“1%*84% ”而不是“1%”的增值税

某公司销售货物117万元,合同签订是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而且签的就是含税价格。纳税义务发生在调整增值税税率的2018年5月1日以后。原增值税税率为17%,5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税率16%。

按照原增值税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为170000元,按照调整后的税率16%计算,销项税额为160000元,两者差额为10000元。假如合同签死,不论国家税收政策如何调整,销售方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收取货款(含税)。这种情况下,新老税率差额应该如何处理?

中国财税浪子撰文《节约的1%的增值税跑到哪里去了?》主张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理由是:“我向买家收取的全部款项,要么是我的合同收入(不含税价款),也(原文如此——编者注)么是我代国家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节约的1%的税款如果没有进入‘销项税额’,就应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之中”。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将1%全部放在“主营业务收入”不妥的。因为新老税率差额10000元需分解为两部分,金额10000/(1+16%)= 8620.69,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税额10000/(1+16%)*16%=1379.31,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此可见,节约的税额不是1%,而是1%*86%。

 

后记:写完上述内容,回头再看了看中国财税浪子的文章,发现文中有这么一句话:“因为国家降税1%而节约的税款是8620.69,不到1万元”。这里的8620.69与笔者计算的金额完全相同。至此恍然大悟,原来中国财税浪子当了一回标题党,而此前笔者只注意到其观点,没有留意其具体金额。有鉴于此,笔者也因此将本文标题由《节约的1%增值税究竟该放在哪儿》修改为《节约的增值税是“1%*86% ”而不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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