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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期间加油站补开发票取得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允许从偷税额中抵减

检查期间加油站补开发票取得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允许从偷税额中抵减 新说税事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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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稽罚〔20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披露这样一起案件: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22日对一家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调取了该单位的业务数据,经计算,该加油站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销售额共计9781367.24元(不含税),经与金税三期系统企业申报数据比对,核实该单位已申报缴纳增值税销售额2264604.12 元,未入账、少申报销售额7516763.12元。
检查期间,该单位于2022年8月补开未入账部分对应的购进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72834.70元,进项税额744662.40元。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规定,经计算,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32516.80元……。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少缴的税款处以0.55倍罚款。
本案例中,检查期间纳税人重新取得了发票,税务机关认可该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的处理、处罚对纳税人有利。
但是,在实务中,这种补开的发票,税务机关很难认定其合法性。对于加油站这个行业来说,销售未入账,其采购油品支出同样不会入账,且一般都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购油款,而且支付时,会经过复杂的洗钱手段,税务机关很难调查确认谁才是真正的销售油品方。检查期间,纳税人找一家地炼企业补开发票,可能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因为,地炼企业本身就有账外收入未申报,如果下游加油站被查期间,找到地炼企业协商支付一定开票手续费让地炼企业补开发票,地炼企业补开了,并不额外增加税收负担,但税务机关认可了,其实税务机关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因为,这个补开,很有可能又是一次虚开,这是这个行业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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