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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临时工工资没有取得发票不能扣除?没有代扣个税也不能扣除?

支付临时工工资没有取得发票不能扣除?没有代扣个税也不能扣除? 新说税事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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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查单位列支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支出不得税
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查单位列支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纳税调整增加补缴企业所得税,该行为被定性偷税。这样的认定是否正确呢?
第一个问题:支付临时工工资,到底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临时工只是一个通俗的称呼,对应到劳动法,即使所在单位视为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旧会在法律上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判定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支付给临时工的报酬属于工资,根据总局2018年28号公告规定,企业可以以工资表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只有构成劳务关系,发生的支出,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别,最主要的一条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以企业支付临时工工资没有取得发票为由,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个问题,支付临时工工资,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这是国税函【2009】年3号规定的要求,税务机关依规定处理,似乎没有问题。但细想一下,也有问题。一是:在支出真实、扣除凭证也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没有代扣个税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好像不太对吧?二是,如果没有代扣,本次检查的时候应当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补扣补缴,在同时作出此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再不允许扣除似乎没有道理。
总结一下:支付临时工工资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支付时没有代扣个税,应当在责令补扣补缴后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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