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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同时立案并处理、处罚!——出手比较决绝!

对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同时立案并处理、处罚!——出手比较决绝! 新说税事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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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稽罚〔20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这样一起案例:税务机关于2022年7月26日起对张三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1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张三向李四借款30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0%,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1日。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张三向出借人李四支付利息630万元。张三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李四收取利息630万元利息,未申报纳税,并作出*市二税稽处〔20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李四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环节税费,并补缴个人所得税1,247,524.75元。
税务机关同时认定张三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应扣未扣所支付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于是,根据征管法69条规定,对张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47,524.75元处50%罚款,即罚款623,762.38元。
张三未按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进行了催告。
李四未按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进行了催告。
梳理一下案件大致经过:张三、李四间因借款利息支付问题起纠纷,于是对簿公堂,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税务机关或者是因为二人之中的一个人举报,或者是从法院判决书中得到涉案线索,因为这两个原因中的一个,先对李四,即收取利息方立案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22年1月份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李四,李四未予以理会,税务机关感觉力度不够,于是在大半年后的2022年7月26日,又对张三立案,最终对张三未履行扣缴义务作出处罚决定。
这个案例也极为罕见。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针对扣缴义务涉税案件的检查,只针对一方,本案双管齐下,不可谓力度不大。之所以双管齐下,个人认为,还是因为李四,即收取利息方不配合,如果配合,应当不会有对张三的立案。
本案还有一个特点,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直接认定张三有扣缴义务,这符合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但是,针对自然人扣缴义务的设定,具体应当有什么的场景要求,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容易导致实务中任意扩大自然人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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