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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对赌协议回购已转让股权被认为是另一次股权转让——没有收取股权转让款却需要纳税?

履行对赌协议回购已转让股权被认为是另一次股权转让——没有收取股权转让款却需要纳税? 新说税事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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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大体过程:A公司收购张三、李四股权,股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收购方未支付收购款,该股权转让合同附有对赌条款,
案件大体过程:A公司收购张三、李四股权,股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收购方未支付收购款,该股权转让合同附有对赌条款,即收购标的企业如果业绩不达标,则转让股权方负有回购义务。A公司收购后,果然,标的企业的业绩没有达标,于是,按对赌协议的要求,股权转让方张三又按转让价重新回购了原先已经转让的股权,由于收购方并没有支付收购款,所以,转让方也不再支付回购款,到此,相当于股权转了圈,又回到转让方手里。
税务机关认定:第一次股权转让已经完成,转让方产生了纳税义务,收购方同时有了扣缴义务,由于收购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所以,处以扣缴义务人1.5倍罚款。
如果扣缴义务人所述属实,且有证据,则:回购是基于对赌协议而作出的安排;双方每次交易,均没有实际支付对价。
基于本案的事实,个人认为,基于对赌协议的回购,形式上确实已经满足了转让的要求,但实际上相当于股权转让的一个撤消或者相当于货物的“销售退回”,另外,转让人也没有实现所得,这种情况下,不应当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相应的,收购方也不应当有扣缴义务,已经缴纳或扣缴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这个回复更强调形式,但同时,该文件也强调所得已经实现才征税。
案件大致要点见:*ST光一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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