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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有少计收入,但账外未入账成本是否应当允许扣除?

账外有少计收入,但账外未入账成本是否应当允许扣除? 新说税事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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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账外少计收入,这种情形非常多,这样的案例一般因举报而引发,对账外少计收入补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目前,已知案例有这几种情况:
1、就账外少计收入直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2、考虑到账外少计收入应当有相应的成本,但账外少计成本,纳税人无法完全举证,税务机关将账外收入合并账内申报收入按应税所得率、行业税负率或其他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也有极个别情况下,税务机关仅就发现的账外收入单独核定应补征税款;
3、考虑到账外少计收入应当有相应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应补征税款时,根据纳税人举证情况,允许账外支出扣除。
*税稽罚〔20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税务机关对某照明设备公司2011年到2022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设置两套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十年间少列收入合计796,212,848.22元(不含税),少列支出合计376,570,023.39元。其中:2011年少计收入22,125,076.35元,少列支出17,423,879.02元;2012年少计收入77,761,018.72元,少列支出55,426,228.04元;2013年少计收入38,453,711.51元,少列支出5,924,838.34元;……
最终计算确认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68,510,230.3元,税务机关定性偷税,追缴税款并处以0.5倍的罚款。
检查还发现该单位2018年至2022年期间,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向公司人员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4,187,954.95元,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69条处以该单位未扣缴税款0.5倍的罚款。
该案例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属于第三种情况,这种处理,对纳税人更合理些,但有瑕疵:因为账外成本费用,虽然可能有账,支出也清晰,但大概率的是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而且检查期间也不可能补开发票,这种情况下允许被查单位扣除了,不符合28号公告规定。
个人感觉,这个企业规模已经相当大了,长期两套账,隐匿如此多的收入,不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各种数据预警为什么没起作用?
所以,金*期对进和销都不开票的情况下,监控基本是无效的。
此书适合税务人员特别是税务稽查人员及涉税法律工作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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